新春将至,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了年味儿,但相关安全管理更需绷紧弦。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违法囤积、售卖烟花爆竹引发的危险作业案。被告人李某非法囤积、售卖烟花爆竹,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相关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烟花爆竹共计208件,统一存放于家中,并对外进行销售。案发后,经专业机构评估,李某家中囤积烟花爆竹中烟火药总量达174567.8克,存在极为严重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烟花爆竹属于具有高度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殊物品,其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均需严格遵守国家特许经营及安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被告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入并大量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经专业机构检测评估,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总药量巨大,已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紧迫的重大威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危害,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新春佳节是万家团圆的美好时刻,安全是幸福的前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危险物品相关经营、储存、运输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坚决杜绝无证经营、违规储存等行为。同时,广大群众在新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当地燃放规定,选择合法合规、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远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规范、安全燃放;若发现违规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守护新春佳节的平安祥和,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安全秩序。
来源丨刑庭
作者丨李晓涵 张森
美编丨李晓涵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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