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案件的解决之道——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
疑难案件的认定不在于事实认定就在于法律认定。
事实疑难往往在客观事实审查后,对法律事实的推理过程中出现了证据缺失。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主观方面必须审查。故意而为之还是疏忽大意,抑或意外事件。这种判断疑难。
即便客观事实如何清晰,主观故意都不会精准。比如赵春华摆摊儿案件,客观上十分清晰,但为何还被改判。原因就在于主观方面的审查认定以及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
主观方面的认识隐藏于人的内心,极难被精准捕捉。俗话说,世上最深不可测的就是人心。其实,有时候不是人心难测,而是测人心的人的认识、站位、价值取向等左右了被测的人心,也就是影响了主观因素。
除了客观事实清楚而主观认定偏差,还有因为客观事实缺失导致的疑难。比如佘祥林案件,缺少被害人。这本不属于疑难,但因为对缺少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造成了本案属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假象”。如果坚持疑罪从无,而不是疑罪从轻的态度,就不会造成如此大的社会影响,本案也就不是重大疑难案件。
从客观事实到法律事实,会介入各种人为因素。调查、侦查取得证据证明的事实肯定不是客观真相,但是否涵盖了客观真相应当具备的全部要素,这个需要判断。
任何案件都不可能100%还原客观真相,但依然要作出判决。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必须要有结论。这不是臆断犯罪,而是在真相和效率之间求得平衡。
法律事实的形成自调查、侦查开始,经过审查起诉阶段整合,到审判阶段再次审查。经过三道关口把握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比例。为什么说“降低”?原因就在于无法杜绝。是因为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且法律规定有限或者滞后。
法律疑难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或者跟得上社会的发展变化,必然具有落后于现实的情况。典型的就是许霆案件,如果没有科技进步,没有ATM机,就不会有许霆案件的发生。
但是,不能因此废弃法律,不能因噎废食。这就需要运用法律原则、经验、常识,甚至道德综合评判。
这就是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的原因之一。法律不是简单的一个杠杠,而是一条河流,河流彼岸就是犯罪区域,但是居于河流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犯罪的边界问题永远在探索的路上。这些探索和认定会受到环境、政策以及常识的影响。在对一个行为作出评价时,没有唯一,只有更优。也就是判决不一定是“唯一正确答案”,而是最优结果,是平衡效率、公平等之后的综合判断。
判断就自然会有偏差,就会有人为因素影响。法律判断亦然。而且,即便查明了事实真相,对真相的评价同样无法逃离前述因素的影响。所以,这就造成了法律适用的疑难——司法疑难。
这就需要动用疑难解决规则——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
但是利益有大有小,究竟是存疑无罪还是存疑从轻呢?有时间我们再接着探讨。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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