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算尽,但这位四川富豪仍然被认定为逃债。
2025年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黄某玉等特殊程序、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最高法执监570号】,披露了一位曾经掌控上市公司、横跨汽车、地产多领域的四川富豪,试图通过离婚分产、代孕生子、高息复利包装等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操作,将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16亿余元的虚假债权,以此逃避巨额债务。
申诉人(案外人):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执行人:黄某玉(女,1962年出生)、张某军(男,1961年出生)、徐某乔(女,1991年出生)、徐某芯(女,2005年出生)、徐某甲(男,2005年出生)、徐某雯(女,2007年出生)、徐某语(女,2017年出生)、徐某乙(男,2017年出生)。【注:张某婷的亲生父母和徐某君与张某婷的6个子女】
被执行人:徐某君,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某某汽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徐某文(男,1971年出生)【注:徐某君的弟弟】、徐某玲(女,1966年出生)【注:徐某君的姐姐】等共计20个主体【注:这20个主体均为担保人】。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徐某君为四川知名富豪徐明君,他的事业起步于四川省自贡市。1998年,徐明君创立明君集团,逐渐进入汽车、地产、旅游等领域。2009年至2015年期间,徐明君曾控股汇源通信(000586.SZ)。转折点出现在2015年前后,徐明君及其旗下企业逐渐陷入多宗债务纠纷当中,2024年,徐明君被限制高消费。
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这一次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整个诉讼过程堪称一波三折。
2016年12月,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就三人持有的某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注:明君汽车产业股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向徐某君等人共计支付24.8亿余元收购某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41.674%的股权,但后者未能按期上市,也未实现业绩承诺,于是触发回购条款。
2022年8月5日,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广州某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向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40亿余元,某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8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向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由于不服一审判决,该案目前正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许多人没有注意到,徐某君在把股权转让给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前后有一系列“反常”的动作。
2014年8月27日,徐某君与张某婷签订《离婚协议》,主要约定4名子女由张某婷抚养,夫妻双方赠与4名子女各4000万元及相关房产,徐某君支付给张某婷分配以及补偿款8000万元,并约定有关房产、车辆归张某婷所有。
2014年9月6日,徐某君与张某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婷同意将离婚协议中应当支付的现金补偿、子女抚养费部分以及应予财产分割的资产部分,折算为张某婷对徐某君享有的债权用作投资,徐某君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投资回报率向张某婷兑现支付投资回报收益。
2017年8月和11月,离婚后,张某婷与徐某君通过代孕在美国生产2名非婚生子女。
2018年1月13日,张某婷死亡。
2018年5月27日,张某婷生母黄某玉、生父张某军、继父赵某明,张某婷子女、继子女等9人与徐某君签订《债务履行协议》约定:明确徐某君应当履行的房产、车辆、应当向张某婷支付的款项和向6名子女支付的款项,共计折算为3.54亿元。明确徐某君应当履行的债务及应付投资回报收益共计5.39亿元。确认将该债权继续投资,徐某君承诺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投资回报率支付投资回报,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在本次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了仲裁条款,并有某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集团等8位担保人承诺对徐某君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1年6月4日,黄某玉作为代表与徐某君签订《债务履行协议》确认:截止2020年5月27日,黄某玉的债权总额为12.47亿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继续以12.47亿元债务总额作为投资基数向徐某君投资,徐某君承诺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投资回报率支付投资回报,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8%的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
2022年4月1日,黄某玉与徐某君达成《债务履行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债务本金12.47亿元,截止2022年4月1日的投资回报收益3.61亿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违约赔偿金5102.68万元,共计16.58亿元。若徐某君不能按约支付,徐某君将按债务本金12.47亿元为基数向债权人承担LPR四倍标准的投资回报收益,直至履行完毕。
2022年4月6日至30日,20位保证人陆续出具同意函、股东会决议等,表明知晓并认可2022年4月1日《债务履行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2年5月13日,黄某玉等9人向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黄某玉等9位申请人,徐某君、20位保证人等共计21位被申请人,均书面申请,委托仲裁委立即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尽快安排开庭。对2022年4月1日黄某玉与徐某君签订《债务履行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的债务金额等,徐某君予以认可,20位保证人未予反驳。
2022年6月10日,北海仲裁委作出【(2022)北海仲字第3-2110号】仲裁裁决:徐某君向黄某玉等9人支付16.21亿元及投资回报收益;徐某君补偿黄某玉等9人律师费139万元;某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徐某文、徐某玲等20位担保人对上述徐某君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2年8月3日,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案涉北海仲裁委员会【(2022)北海仲字第3-2110号】仲裁裁决。
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出的事实与理由: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本案债务人享有超过47亿元的合法债权;案涉仲裁裁决系仲裁当事人通过虚构法律关系和争议金额,以及有违常理的自认和捏造案件事实,恶意申请仲裁;裁决未查清案件事实,将当事人虚构的法律关系和虚增的巨额债务予以确认,仲裁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权益。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婷及其子女并未实际支付徐某君投资款,自始未完成相应的投资。徐某君与张某婷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投资关系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黄某玉等9人以离婚协议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依据《债务履行协议》主张为实际投资的投资收益,属于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结合徐某君方未能如期支付股权回购款40亿元被起诉,某某集团对外出具报告表明其经营困难的相关事实,故现有证据能够认定仲裁裁决错误,将严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5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01执异1527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北海仲裁委员会【(2022)北海仲字第3-2110号】仲裁裁决。
结果,黄某玉等9人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执异1527号】执行裁定,驳回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从徐某君签订离婚协议及之后多次签订债务履行协议、补充协议等来看,系对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并未虚构法律关系。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广州回购案保全资料、徐某君多次自认其关联企业大规模负债等事实,认定徐某君签订各项协议系恶意串通行为,执行仲裁裁决将损害该企业的合法权益,证据不足。
2023年11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执复228号】执行裁定:一、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执异1527号】执行裁定;二、驳回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予执行北海仲裁委员会【(2022)北海仲字第3-211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执复228号】执行裁定,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执异1527号】执行裁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黄某玉等人各执一词。
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诉:离婚协议是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作出的假离婚安排。离婚协议约定的分割财产价值2.74亿元,而通过重复计算投资、违约金,致该款项虚增至16.58亿元,因此双方虚构债务总额,掏空徐某君及其关联企业资产意图明显。2019年12月21日,某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未实现上市目标,触发回购条件,但徐某君、徐某文、徐某玲和某某集团多次向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投资人发函表示无力偿还款项并请求延期回购,假意以其他不具备变现能力的关联公司资产清偿债务,实则为仲裁程序转移资产争取时间。2022年5月25日,仲裁开庭审理,徐某君等被申请人均未作出实质性抗辩,对申请人出具的证据均无异议,全部被申请人均未举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行为极为反常,符合虚假仲裁的特征。徐某君及关联公司对外大规模欠债超70亿元,且公司资产全部受限,根本无力清偿债务,仲裁裁决执行必然损害广州汇垠方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权益。
黄某玉等人答辩称,张某婷与徐某君离婚时,徐某君隐瞒资产,造成张某婷巨大经济损失。离婚后,张某婷为维护关系稳定和子女长期利益,同意将离婚分得的合法财产转为对徐某君的投资,徐某君负有给付本金、报酬和违约金的义务。张某婷不要求将房产、车辆等过户到其名下,而是变更为对徐某君的债权,进一步表明双方并无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的意图。因徐某君有挽回婚姻的打算,2017年8月、11月,张某婷通过代孕在美国产下两名子女,以此推断双方假离婚,有失公允。某某集团、某某汽车产业股份公司在徐某君实际控制下,不存在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2017年至2023年期间,已累计偿还金融机构和其他贷款本金利息约132亿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离婚分割财产的价值,即便认可黄某玉等人与徐某君于2018年5月27日首次签署债务履行协议所确定的3.5亿余元本金,至2022年6月10日仲裁程序确认的最终债务金额为16.2亿余元,实际年化利率超过40%,远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虚构债权的事实明显,且仲裁结果明显错误。而且,徐某君及其控制公司对外负债众多,已为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能够认定徐某君等人不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若执行仲裁裁决将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202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执复228号】执行裁定;维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执异1527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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