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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项城市看守所地址:项城市光武大道与省道S102交叉口向西700米转向南2公里。

▼导航:项城市南顿故城景区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项城市汽车站步行至交通局站乘坐项城2路公交车到东风桥站下车,向西400米转向南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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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项城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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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后,又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如何处理?

贩毒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拓展毒品消费市场,往往采用引诱、教唆、欺骗手段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待吸毒人员成瘾后,再高价向其出售毒品。对此情形,需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贩卖毒品的目的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贩卖毒品行为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之间存在一种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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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后,因各种原因未出售毒品的,而是在相隔较长一段时间后才向被引诱、被教唆或被欺骗者出售毒品的,此时,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与贩卖毒品行为实际上是两种完全独立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不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故此时应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并罚。项城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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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如何处理?

行为人出于伤害或杀人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实施伤害或杀人犯罪的一种手段,被害人因吸毒而致重伤或死亡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种情形下,被害人吸食、注射的毒品数量,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存在情节加重犯。《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为人在没有伤害、杀人故意的情况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无论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有无过失,均可直接按照《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理,没有必要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竟合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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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刑法》第353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中,其主刑与《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最高主刑相同,比《刑法》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刑高,而《刑法》第353条第1款还规定了附加刑。因此,相比之下,《刑法》第353条第1款"情节严重"情形的法定刑更高,处罚力度更大,也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项城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项城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