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3月4日报道,近日,福建福州一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关注。原告仅凭微信转账记录起诉对方,索要1万元借款,因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据了解,该案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系同学关系,据陈某自述:2024年11月,雷某以偿还信用卡款项为由,电话联系借款10000元周转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
陈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未要求雷某出具借条,而是通过微信分两次向雷某各转账5000元,累计转账10000元。雷某接收转账后未作回复,陈某也未在微信中向雷某确认该款项系借款,双方事后亦未补签借条。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雷某催讨欠款,但雷某始终拒不归还。无奈之下,陈某持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转账记录截图,将雷某诉至罗源法院,要求其偿还10000元借款。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雷某称,其与陈某之间并非借贷关系,该10000元是陈某偿还此前使用其信用卡套现的款项,并提交了2024年9月陈某借用其信用卡套现10000元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雷某提出,若该款项系借款,陈某理应提供借条或其他借款凭证佐证。针对雷某的抗辩,陈某补充说明,此前信用卡套现的10000元已通过现金方式偿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还款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应同时符合达成借贷合意和借款实际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陈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和截图,仅能证实其向雷某交付了10000元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未能对雷某提出的“该款项系偿还此前信用卡套现欠款”的抗辩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律师付建解读,微信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转,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贷关系。一旦被告抗辩款项系偿还旧债、合伙资金、赠与等,并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若无法补强借贷合意证据,极易败诉。
律师提醒,熟人之间借钱切勿因情面忽视证据。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金额、用途、还款时间、利息等关键信息;转账时完整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尽量通过银行、微信等可追溯方式交付资金,避免现金往来。该案也为大众敲响警钟:民间借贷,证据为先,仅有转账记录,很可能 “有去无回”。
有更多精彩视频和直播!
来源:扬子晚报
编辑:郭强仔
责编:李 锋
监审:黄柏琳
来点赞
请分享
点推荐
请留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