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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在未获批准同意的情况下,先后四次雇请他人擅自对某集体林场的林木进行砍伐,致使集体林木遭受严重毁坏。被告人甲毁坏林木数量经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挖掘开垦有林地面积合计34.1803亩,毁坏林木马尾松和杉木3971株,计34.7152立方米。后被告人甲向当地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甲委托其家属对被砍伐林场上自己种植的树木进行全部清理,并作出补植复绿计划,取得当地乡人民政府的谅解。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甲构成何罪呢?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是滥伐林木罪?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滥伐林木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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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分析认为,关于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滥伐林木罪三者之间的界定问题。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义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甲雇请他人擅自对林场的林木进行砍伐,侵犯了林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甲毁坏林木蓄积量达34.7152立方米,致使林场的集体林木遭受重大毁坏,情节严重,已达到追诉标准。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刑事年龄,且精神正常。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本案中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却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综上,被告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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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的对象是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

而本案中,甲的行为貌似滥伐林木,但从犯罪对象上看,甲毁坏的是林场种植、管理并直接受益的林木,并非被告人(或被告人所在村民小组)所有或者管理,被毁坏的林木不属于滥伐林木罪所侵犯的对象,故不构成滥伐林木罪。开封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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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一般认为,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由于《刑法》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规定泄愤报复目的,而对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了泄愤报复目的,所以传统观点认为两罪的区分就在于有无泄愤报复目的。但该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无论从行为无价值论还是从结果无价值论来看,泄愤报复目的并没有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违法性提供实质根据。它是指一种犯罪动机,仅具有提示机能。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系为了提醒法官应当注意行为人是否带有正当动机,以此考察案件中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

其次,两罪的界限在于保护法益和行为对象。既然“泄愤报复目的”只是一种犯罪动机,仅具有提示功能,那就无法成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标准,而且根据这一标准也无法区分这两罪。

两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主要是行为对象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效用及所有权。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保护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来实现,另一种是通过不毁坏财物的手段来实现。当手段表现为毁坏财物的方式时,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便产生竞合。这主要是因为作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也即该活动的价值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如果该活动不蕴含经济价值,那么破坏这种活动,就无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现为经济损失,侵害行为就无法构成财产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甲为侵占集体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擅自雇用他人对集体林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对林地和林木进行平整、填埋,毁坏林木蓄积量达34.7152立方米,致使林场的集体林木遭受重大毁坏,从表面上看,其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存在重合之处。但从行为对象和客体来看,甲破坏的是林场林木的效用及所有权,而并非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其主观上并不具有泄愤报复等破坏林场的直接故意,故甲的行为更加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注:如需更详细的律师咨询服务,可联系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

因此,被告人甲为侵占集体林地种植经济作物,擅自对集体林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对林地和林木进行平整、填埋,毁坏林木蓄积量达34.7152立方米,致使林场的集体林木遭受重大毁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甲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而且,作出了补植复绿计划,取得了当地乡人民政府的谅解。故综合考虑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开封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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