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检察院在2025年下半年组织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王某非法捕捞损害海洋渔业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个案例被评为本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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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起来看——

金山区某实业公司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01

线索来源

2023年12月7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实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不锈钢管件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有6个酸洗槽,使用硝酸和氢氟酸进行酸洗,槽液呈酸性。上海市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放废水采样。2023年12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项目编号:zh92-2023),编号“1-11-30-1-1”污水总排口样品的测试结果为:ph3.61,总氮96mg/l,总铬17.4mg/l,总镍81.5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ph6~9、总氮70mg/l、总铬0.5mg/l、总镍0.1mg/l)。经调查,该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其中总铬超标34.8倍,总镍超标815倍。因某实业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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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对废水进行快速监测

02

调查评估

本案赔偿权利人代表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实业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委托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本案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鉴定评估工作。经鉴定评估,赔偿义务人应当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00123.2元。

03

磋商情况

2024年8月7日,在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下,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协议,确定由赔偿义务人某实业公司在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7001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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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会议

04

责任履行情况

2024年8月7日,赔偿义务人某实业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700123.2元。

(二)经验与启示

第一,执法与索赔同步,推行“一案双查”工作模式。区生态环境局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后,在启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程序的同时,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初步调查。调查过程中,既聚焦“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及涉嫌犯罪情节,又重点核查涉案废水排放周期及排放量,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筑牢基础。

第二,强化部门协同,促使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公告期间,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告知损害赔偿案件启动情况,区检察院适时终止民事公益诉讼。区生态环境局邀请区检察院参与磋商,由其提供法律支持并监督案件办理,赔偿协议签订后区检察院终结该案件审查。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期间,各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规范案件办理,充分保障赔偿义务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启动、调查、鉴定评估、磋商等工作程序,确保各环节合规。针对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废水排放量等争议事项,充分听取赔偿义务人意见,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专家点评

水体重金属污染因其长期性与累积性危害,历来是环境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本案较好的展现了在该类案件处理中行政执法与生态索赔的协同效应。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处罚调查工作的同时,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这种“一案双查”模式极大地压缩了办案周期,避免了证据灭失风险。尤为值得称道的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磋商的顺畅衔接。在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并达成磋商协议后,检察机关适时终结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企业的诉累,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来赔偿优先的基本准则,是构建多元共治环境治理体系的生动实践。

供稿:局法规处

编辑:乔佳妮

上观号作者:上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