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李女士是夫妻,育有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
王先生于2011年去世,李女士于2021年去世,生前均未办理遗产分割。
夫妻二人名下有一套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系婚姻期间取得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生前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其中写道:
“……我们现在住的这套两居室,后者分给小儿子住。”
李女士也在2013年立下自书遗嘱,并录制视频,明确表示:
“一号房屋由小儿子继承。”
她还在遗嘱中提到:大女儿近三十年未回家探望,未尽赡养义务,因此房产不分配给她,仅从存款中酌情给予部分。
后来,大女儿提起诉讼,主张:
父亲曾患脑瘤,立遗嘱时意识不清;
遗嘱写的是“分给你住”,只是给居住权,不是给产权;
遗嘱落款写的是“201011月13日”,没写“年”字,形式不合法;
要求三兄妹平均分割一号房屋。
小儿子答辩称:父母遗嘱真实有效,自己长期照顾二老,承担日常起居、医疗陪护,应依遗嘱继承房屋,并愿意按遗嘱向姐姐支付10万元补偿。
二、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 一号房屋由小儿子一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
✅ 小儿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大女儿10万元;
❌ 驳回大女儿要求法定继承、均分房产的全部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遗嘱虽有形式瑕疵,但不影响效力
法院认为,王先生遗嘱落款“201011月13日”虽未写“年”字,但结合上下文和常识,时间清晰可辨,符合《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注明年、月、日”的实质要求。
2. “分给你住”应理解为“给产权”
法院指出,遗嘱中对另一处房产也用了“分给大女儿迁住”的表述,实际是指产权安排。结合小儿子长期照料、结婚无房等背景,“住”在此语境下明显指向房屋所有权,而非临时居住权。
3. 无证据证明立遗嘱时意识不清
虽然王先生曾患脑瘤,但原告未能提供病历、鉴定或证人证言证明其立遗嘱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遗嘱内容逻辑连贯、情感真挚,体现真实意愿。
4. 遗嘱附义务可履行,不影响整体效力
小儿子当庭承诺支付10万元,法院认为这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兼顾了亲情公平,予以认可。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不纠缠字眼,而是用整体解释还原父母真实意思;
提前收集赡养证据(如邻居证言、缴费记录、陪诊证明),强化遗嘱合理性;
强调“普通老人遗嘱不必完美”——写清楚“给谁、为什么、有什么安排”就足够。
重要提醒:
⚠️ 父母手写遗嘱不需要法律术语,只要意思清楚、亲笔签名、日期明确即可;
⚠️ 质疑遗嘱无效?必须拿出硬证据,不能仅凭猜测或情感判断;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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