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

其中第十九条明确,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引导当事人协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探望事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有关探望的具体内容。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方式沟通、联系。

根据《指引》第三十八条,对于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探望权等案件的执行,应当优先做好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可以积极探索与民政、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协作,通过为当事人提供合适探望场所或者委托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协助当事人进行探望等方式,提升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