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一个问题。
余华英卖了17个孩子。那些买孩子的人呢?他们有没有罪?
1990年代,买孩子的人,基本没事。他们觉得自己在“抱养”,在“做好事”。他们说:我们对孩子很好,当亲生的养。他们甚至觉得自己是孩子的“恩人”。
这就是“养恩大于生恩”的逻辑。
但这个逻辑,是错的。
陈丙连的小儿子被拐后,买他的人是谁?不知道。但那个人一定觉得自己是在“领养”一个没人要的孩子。他可能对孩子很好,给他吃穿,供他上学。但他不知道,这个孩子的亲生母亲,正在全国找他;这个孩子的亲生父亲,已经死在了找他的路上。
杨妞花的买家,是个聋哑人。他花了2500块买了一个5岁的小女孩。他对她怎么样?收养她的奶奶一开始挺好,后来发现她对小时候还有记忆,就开始防着她,处处防备。为什么?因为怕她跑掉。怕她找回去。怕她发现那个买她的家庭,根本不是她真正的家。
这就是“养恩”的真相。它不是纯粹的善意,它是建立在罪恶之上的“恩情”。没有余华英的拐卖,就没有这个“恩情”。没有那个被拐的孩子,就没有这个“家”。
谌江海的买家,对他“挺好”。但这个“挺好”的背后,是什么?是他被拐的时候5岁,他想找亲生父母,想了几十年。他把这个想法写在日记里,不敢告诉任何人。因为他知道,说出来就是“背叛养恩”。养家对他再好,他也忘不了那个真正的家。
“养恩大于生恩”,这话听着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
生恩是什么?是十月怀胎,是日夜照顾,是孩子丢了之后找一辈子。罗兴珍在客运站修鞋30年,是为了什么?是为了等孩子回来。陈丙连的丈夫死在找孩子的路上,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见小儿子一面。杨妞花的父母两年内相继离世,是为了什么?是因为孩子丢了,活不下去了。
这叫生恩。它不一定比养恩“大”,但它不能被否定。
那些买家,他们觉得自己给了孩子一个家。但他们没有想过:这个孩子本来有自己的家。
2025年,余华英被执行死刑。但那些买家呢?有几个被追责了?有几个被判刑了?有几个被曝光了?
“买卖同罪”,说了很多年。但现实中,买家往往被放过。因为他们有“养恩”这块挡箭牌。他们说自己对孩子好,说孩子现在过得不错,说孩子不愿意追究。他们用孩子的现状,来掩盖当初的罪恶。
但现状好,就能抵消罪恶吗?
杨妞花被卖到河北邯郸,买家对她“挺好”。但她的人生被彻底改变了。她被迫离开亲生父母,被迫在一个陌生的地方长大,被迫接受一个不是自己家的人当“爸爸”。她26年后回来,只见到两座坟。这叫“挺好”吗?
谌江海被一包山楂片骗走,买家对他“挺好”。但他想了亲生父母30年。他把这个想法写在日记里,偷偷哭过多少次,没人知道。这叫“挺好”吗?
那些被拐的孩子,不管买家对他们多好,他们都有一个永远无法填补的缺口。那个缺口,叫“亲生父母”。那个缺口,叫“家”。
余华英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这说明什么?说明国家对拐卖犯罪的打击,正在从“只抓卖方”走向“买卖同罪”。
法院说了一句话:“余华英的伏法,是‘天下无拐’征程上的重要一步,却远非终点。”
远非终点。因为那些买家,还没有被彻底清算。
“养恩大于生恩”,这个逻辑,该被打破了。
不是否定买家对孩子的感情。但这份感情,不能成为洗白的理由。不能因为“对孩子好”,就原谅他们参与了这场罪恶。
余华英卖了17个孩子。没有那些买家,她卖不掉。没有那些买家,她不会流窜作案10年。没有那些买家,那些孩子不会被拐走。
买卖同罪。买的人,和卖的人,一样有罪。
这不是为了惩罚,这是为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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