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房屋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然而在房屋因洪涝灾害受损后,保险公司却以无合法产权证明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始兴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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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凌某为其自建的房屋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年,责任险种包括室内财产损失保障、房屋主体损失保障、房屋装修损失保障等。2023年4月,凌某的房屋遭遇洪涝灾害,一楼被淹,屋内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凌某立即通过微信将受灾情况发给保险销售代表,并线上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凌某无合法产权证明、不符合承保对象为由,拒绝赔付。凌某不服,遂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销售代表证实,投保时并未要求客户提供产权证。

法院审理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首先,投保人是否具备合法产权证明,是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就应当审查的内容。保险公司未尽审查义务便接受投保,事后无权以此为由拒赔。其次,凌某提交的电费缴交发票、银行流水以及村委会证明,足以证实凌某是该自建房屋的权利人,即便未办理产权登记,也对房屋及屋内财产享有保险利益。最后,凌某提交受灾当日视频可知,房屋内生活用品、家电、家具齐全,符合居住的条件和事实。且灾害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凌某室内财产损失37910元及鉴定评估费10000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阶段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原告可能缺乏产权证明仍接受投保,使原告产生获赔合理信赖。现事故发生后,被告以原告无合法产权证明拒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故被告应承担理赔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风险机构,在接受投保时负有对保险标的审慎审查的义务,不得在事故发生后滥用拒赔条款或设置不合理的理赔门槛,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妥善核赔。

文字:谢素芬 邓雪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诚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