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制度除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承担着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生态承载以及促进发展等多项功能。

国务院、原国土资源部通过文件和规章等形式,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改革并优化土地征收程序,强化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这些文件同样是人民法院审查征地补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这些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参照、参考的依据,应当全面学习并熟练掌握。

当前常见的法律规范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性。

为切实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补偿标准、补偿内容和补偿项目的地方性规定,部分地区还针对特定征地项目单独制定了补偿安置文件。例如,一些地方推出创新举措,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之外,还实施社会保障及其他安置补偿制度,有效构建了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以及合理提升个人收益的机制。

一些地方探索建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公告、预征收、预签补偿安置协议制度,即在正式向省级政府报请征地批复前,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的意见,确保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工作,及时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预防并减少可能出现的分歧,保障征地批复后能够迅速组织实施;还有一些地方尝试完善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异议程序、安置补偿裁决乃至行政复议制度等。

目前,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立法外,常见的地方性规定还包括:各地自行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村镇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村镇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对于这些地方性规定,特别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需依法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不违反上位法且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性、细化性规定,可依法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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