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起涉黑案,起诉意见书认定当事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六起寻衅滋事罪。经过反复沟通,检察机关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变更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定刑从七年以上变更为三到七年。但检察机关仍将当事人作为排名第二的被告人起诉,罪名还包括六起寻衅滋事。庭前会议结束后,正式开庭时检方当庭撤回了对五起寻衅滋事的指控,仅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一起寻衅滋事罪。庭审时,我们除了继续做全案无罪辩护外,还进行了大量的财产刑辩护。不仅当事人刑期大幅下修,还保住了家属的大部分合法财产。现将该案逾2万字的辩护意见分段简化发布。
一、侦查机关涉嫌刑讯逼供,可能存在非法取证
1.在庭前会议上,9名被告人提供了自己被非法取证的具体线索(略)
2.在法庭调查环节,11名被告人供述了自己被非法取证的具体经过(略)
3.指证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已经非常充分。退一万步,也存在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高度可能性,而检察机关未能举证排除该种可能性
(1)所有被告人均已经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提供了非法取证的线索。包括:非法取证的主体、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细节丰富详实,内容详尽具体,非亲身经历无从得知。被告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接下来需要检察机关承担排除责任。
(2)被告人当庭供述是法定的证据种类。本案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依据的主要是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既然侦查机关的笔录可以成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那么被告人当庭供述的内容及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当然也可以成为指证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
(3)被告人当庭供述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关于非法取证的完整证据锁链。本案十余名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和法庭调查环节,均不约而同的供述了自己在指居期间遭受过殴打、辱骂、威胁、体罚、不让好好睡觉、饭食减量、饭食加盐加花椒、不让喝水等非法取证行为,不约而同的供述了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前进行过彩排和排练,强迫被告人必须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和版本制作笔录等非法取证情形。上述人员虽然不能准确说出每次行为的民警姓名,但均供称都可以进行辨认。且多名被告人多次提到四名侦查人员上的名字。这些被告人都被羁押,不存在串供的可能,虚构的可能性极低。
(4)根据经验常理,亦可推断侦查机关存在严重的非法取证行为。办案机关为啥放着看守所不用,偏要采取成本更高的指居措施?据被告人当庭供述,指居期间有两名办案人员24小时陪同。投入如此人力资源,刻意规避看守所羁押,究竟是为了什么?十几名被告人在法庭分开发问时以及法庭调查期间,不约而同的都称其指居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如果这些都是杜撰,天底下岂有这样的默契?
(5)检察机关未能举证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很多非法取证发生在厕所、车上、审讯室以外的地方,这些地方没有监控录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并未提供全程、完整的录音录像或监控录像,不足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被告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能要求被告人举证证明自己被非法取证。如此要求,上帝也无法举证证明,实质是变相放纵、包庇非法取证行为。
二、侦查机关涉嫌事先彩排,大量雷同表述不符合客观规律,证据锁链可能系人为制造
1.证据材料中有19名被告人和15名证人均提到被告人说过“站起的算儿子的,躺着的算我郑三爷的”。该部分口供内容几乎全部雷同,既不符合人的记忆规律,也不符合人的表达规律。同一件事,让34个人同时复述,也不可能复述的一模一样。更何况事情发生已多年,该34人都声称是听别人说的,但又说不清楚究竟是听谁说的。
2.证据材料中5名被告人和2名证人都提到被告人说过“听话的,我三爷想办法保他出来,不听话的,我三爷也会让他把牢底坐穿”。同样的,这些口供都是听说,来源不明,但表达雷同,不符合记忆规律和表达规律。
3.关于所谓组织规约的所有供述疑似全部是侦查机关指供的产物。起诉书已经明确表述是不成文规约,那么就需要人为进行总结、提炼。本案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不可能在口供中进行准确的、相同或相似的提炼和概括。然而被告人的侦查笔录中却存在大量雷同的所谓“不成文规约”。辩护人不禁怀疑,所谓的规约到底是谁提炼、总结出来的?如果是侦查机关自己总结、提炼出来,然后安在被告人头上,借由被告人的口供体现出来,那就是典型的虚假口供。
4.几乎所有被告人在法庭调查环节都澄清了前述侦查笔录的不真实。当辩护人朗读其侦查笔录中指证被告人的内容时,几乎所有被告人都异口同声地声称根本没有说过那样的话,都异口同声地声称那些话是侦查人员自己加进去的,内容不属实。
三、因为涉案人数太多,笔录数量太多,本案庭前侦查笔录存在五个方面的不一致
1.同一个人侦查笔录前后不一致。比如被告人Y7月21日笔录和7月26日笔录存在实质性不一致。
2.同一个人侦查笔录和当庭供述不一致。几乎所有被告人当庭都改变了侦查口供的内容,尽管他们绝大部分人都已经认罪认罚。他们改变口供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只有一个动机:澄清事实、还原真相。
3.不同人的侦查笔录之间相互矛盾。最典型的是指控寻衅滋事第一桩殴打G案中报警的说法有很多版本。
4.侦查笔录跟客观证据不一致。比如指控的寻衅滋事第八桩,兀派酒吧冲突事件,监控视频反映的情况和侦查笔录严重不一致。
5.侦查笔录跟客观事实不一致。比如F、Z在监狱服刑期间,却有侦查笔录指认其在外实施了本案的部分违法犯罪。庭前笔录、侦查口供的不法和不实,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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