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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背景
2026年3月23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6项专利权属纠纷,这是大疆首次在国内提起同类诉讼。
根据大疆的诉讼主张,涉案专利集中于无人机飞行控制、结构设计、影像处理等核心技术领域,由大疆前核心研发人员在离职后一年内完成,且与该员工在大疆任职期间的工作任务高度相关,依法应认定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大疆所有。案件已由深圳中院正式立案受理,目前处于诉讼材料送达阶段。
大概在2021年、22年的时候,法衡团队中有7年+知识产权工作经历的刘律师,还在头部知产公司工作,当时就已经听说大疆有一批核心的员工离职把很多商业秘密带走了,导致里面乱成了一团,没想到时至今日才真正的起诉。所以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时间跨度都非常长,用2-3年取证是非常正常的。

二、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离职员工职务发明创造权属纠纷,核心争议围绕《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展开,具体包括以下四个层面:
(一)“离职一年内”的时间要件认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员工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系从大疆离职后一年内入职影石并完成专利申请,该时间要件已满足,不构成核心争议。
(二)专利技术与原工作任务的“实质性关联”认定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判断“关联性”需综合考量四方面因素: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其工作职责、权限范围,以及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
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及其与原工作任务的相互关系;
原单位是否实际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相关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
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大疆目前已初步举证,涉案专利的其中一位发明人曾深度参与大疆无人机重点项目的技术开发,掌握核心技术体系,且涉案专利所属的飞行控制、结构设计等领域与该员工在大疆的工作职责直接对应。影石则抗辩涉案专利系自主研发,其中涉飞控的“跳楼飞行”技术创意来源于公司创始人刘靖康,研发过程独立于大疆技术体系。
(三)“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事实认定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中,大疆主张相关员工掌握其未公开的核心技术资料,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实质来源于大疆的技术积累;影石则需举证证明专利研发过程未使用大疆的任何涉密技术资源,技术方案形成完全依赖自身研发投入。
(四)发明人隐藏行为的法律定性
大疆指出,影石在国内专利申请中将相关发明人记载为“请求不公布姓名”,但在对应的国际专利申请中列明了该发明人的真实身份,存在刻意规避权属审查的嫌疑。影石解释称该操作系行业惯例,目的是保护研发人员避免被猎头挖掘,且该规则适用于所有专利申请,并非针对大疆离职员工。司法实践中,此类署名不一致的行为通常仅作为辅助证据,不会直接影响权属认定,最终仍需回归技术本身的关联性判断。

三、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与抗辩路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一)大疆的举证责任
大疆作为原告,需完成以下举证义务:
证明涉案发明人曾在大疆任职,且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直接相关;
证明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在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
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大疆承担的工作任务具有实质性关联,例如提供大疆相关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技术图纸、研发记录、员工工作邮件、绩效考评记录等,证明相关技术在员工离职前已进入实质研发阶段;
若主张影石存在恶意串通,还需举证证明影石明知该技术来源于大疆仍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
(二)影石的抗辩路径
影石作为被告,可从以下角度提出抗辩:
技术来源抗辩:提供完整的研发过程证据,包括需求文档、研发日志、测试记录、内部会议纪要、版本迭代文件等,证明涉案专利技术系影石团队独立研发完成,技术创意和实现路径与大疆无关。本案中,刘靖康已披露“跳楼飞行”功能的创意来源于其本人,若能提供对应的沟通记录、研发参与证据,将对认定权属产生重要影响;
技术差异抗辩: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大疆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证明两者在技术手段、实现功能、技术效果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未使用大疆的核心技术点;
贡献比例抗辩:若法院认定部分技术确实来源于大疆,可主张涉案专利系原员工个人知识技能与影石新增研发投入的共同成果,申请认定专利权由双方共有,而非全部归属大疆;
非核心技术抗辩:影石已在公告中强调涉案专利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且部分专利因产品迭代未实际使用,即使最终认定权属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可能的裁判结果与法律影响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和双方举证情况,本案可能出现以下几种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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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业影响来看,本案是国内消费电子领域头部企业之间就离职员工技术成果归属的典型诉讼,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产生示范效应:一方面将警示企业完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研发记录归档等方式明确技术成果归属;另一方面也将明确研发人员离职后技术创新的边界,平衡原单位、新单位和研发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后续走向观察
目前案件尚处于立案初期,后续需重点关注以下进展:
大疆是否会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影石在诉讼期间实施、许可他人实施涉案专利;
法院是否会委托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与大疆相关技术的关联性进行司法鉴定;
双方是否会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例如通过交叉许可、专利转让等方式一揽子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考虑到影石此前已在与GoPro的337调查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诉讼经验,且本案涉及6项专利的逐一事实认定,预计审理周期将在1-2年左右,最终判决结果将对双方在无人机和智能影像领域的竞争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专利布局,代律之前已经写过相关的文章,接下来也会发布更多关于专利的专业解读文章。
企业的核心技术是企业的命脉,一定要提前规制,提前避免,提前布局,一旦发生, 往往是两败俱伤的结果。
根据代律师的经验。大疆应该也尝试走过刑事立案,据说,据传,有涉事人员已经被刑拘(无任何证据支持,只是听说)。因为此类案件,第一步大家都是去先行政投诉,第二步刑事控告,第三步才到法院这里来。
后续如何,影石有没有搭建自己的防御护城河,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