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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发生在广州市的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暴露出一个问题:
执法机关9时55分已对原告住所进行检查,却在15时48分才立案,执法在前,立案在后,这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程序规定?
这不是个别瑕疵,随着类似情况不断出现,“先执法、后立案”正在从个案演变为常态。
更令人担忧的是,本案中原告称被传唤超27小时,已明显可能违反传唤最长24小时的法定要求,但法院对此未作进一步调查与回应,便在判决中直接认定被告行为合法,其说理难以令人信服。
如此严重的违法,在诉讼中未得以纠正,而这又事关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事实是否真如律师所说?接下来我们一起看本案的经过。
1.案件经过
2025年5月26日9时55分,被告对原告住所进行检查,原告称,随后便被带至办案中心。
⬆️本案检查证⬆️
2.证据反映的时间矛盾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直至当日15时48分,才接报违法线索并进行立案登记,即立案在检查之后。
⬆️本案立案登记表⬆️
原告陈述,其在9时55分后即被带离住所,并于当日上午已在办案中心等候。但传唤证却记载,其于当日17时32分才“到达”办案中心,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事后补填的高度可能。
⬆️本案传唤证⬆️
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则不仅存在“先执法、后立案”的程序倒置问题,还意味着传唤起算时间被人为后移。
按照传唤证记载的时间计算,原告实际被传唤时长,可能突破法定最长24小时的限制。
3.被告的回应
针对上述关键时间矛盾,郑律师在庭审中曾三次明确发问,要求被告说明:2025年5月26日9时55分至15时47分之间,本案究竟是否已经立案。
然而,对于这一直接关系执法合法性的核心问题,被告未作出任何正面回应。
4.法院是否认为先检查后立案违法?
那么,法院是否认为“先检查、后立案”违反程序规定?
判决原文是这样解释的:被告在有原告初步违法证据的情况下,再正式立案调查,并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判决原文⬆️
各位注意到了吗,这里的处理非常巧妙,不过在这里,请各位先回答一个问题。
不损害合法权益,是否等于,不违法程序规定。
我认为不等于。
举个例子,行政执法要求两名执法人员同时在场,但如果只有一位执法人员,损害各位的权益吗?
不损害,确实没有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但,违法吗?
违法,违反了法律关于执法人数的规定。
所以,不损害合法权益,不等于,不违法。
本案来说,问题的关键在于程序是否合法,而非是否已经造成具体损害。先立案、后执法,本就是明确的程序要求;一旦顺序被倒置,即已构成程序违法。
但法院在论证中,将“是否违法”转换为“是否损害权益”,实际上是用结果标准替代程序标准,悄然完成了转移。
高,实在是高。
相比之前玉门在判决中赤裸裸的胡说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广州的水平确实高。
5.法院如何回应“传唤是否超过24小时”
按照检查证的时间,9时55分检查结束,而传唤证却记载17时32分才到达办案中心。
中间长达7个多小时,原告在做什么?
各位觉得他应该是在家休息,等候传唤,还是早就被带往办案中心了?
原告陈述,这段时间其一直在办案中心;而被告则称,此期间原告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
各位可以想一想,原告有必要在这一问题上撒谎吗?现实中,检查结束后,执法机关是会让人自行回家等待通知,还是直接带至办案场所控制、等候处理?
答案并不复杂。
但法院对“是否超过24小时”的回应,却显得颇为“技术化”。
⬆️本案一审判决原文⬆️
按《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应当先根据在案证据还原事实,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再由被告提供证据,如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证明检查结束后原告留在住所,并未一同前往办案中心,再判断传唤是否超时。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既没有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执法合法,也未在判决中回应原告这段时间的状态,而是直接依据文书所载时间,套用法律规定,得出“未超24小时”的结论。
高,确实是高。
目前,本案已提起上诉。
6.律师观察
试想一下,如果行政执法,不再要求先立案后执法,那未来,岂不是都可以称有初步的违法证据,即可对公民的住所进行检查,如果查出确实违法,再带回办案中心补检查证、立案手续、传唤证等。
如果没有确凿的违法事实呢?就允许执法机关对公民的住所这么一顿检查吗?对此,公民有救济渠道吗?法律对于必须要求检查现场出示检查证的要求,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在我看来,本案判决的说理更像是一种“空中楼阁”。
它严重脱离了执法场景与时间事实,用抽象的规范解释,将本应接受严格检验的执法过程,包装为表面上的“依法行政”。
原告在2025年5月26日9时55分至17时32分之间,究竟处于何种状态?人身自由是否受到限制?
各位可以通过上面展示的判决原文,得出答案吗?
广州法院选择回避这关键的七个半小时,将本应查明的事实悬置不论,仿佛只要不予正视,问题就可以不存在,像极了当危险来临时把头埋进土里的鸵鸟。
过去,每当提到广州,人们往往将其视为经济繁荣、治理成熟、规则意识强的城市。基于这种认知,我们也会自然期待,其行政执法与法治水平应当与之匹配。
但本案,却让这种“想当然”被重新审视。
法是良法,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层面是极其领先的,所以问题是出在哪里了呢?
我记得刚上法学院第一个学期的期末,在图书馆里准备法理学的考试,其中有这样一句话:“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理解它的含义。
但现在,我深有感触。
7.呼吁
希望每一位公民能够持续关注这类案件。
它们并非孤立个案,而是在不断试探公民对权利边界的承受与容忍。
当程序被反复突破却未被纠正,问题就不再停留在个案层面,而会逐步外溢,影响到所有人的权利预期与安全感。
正因为如此,每一次看似发生在他人身上的执法过程,最终都可能成为与每个人相关的现实。
权利的边界,不会在沉默中自动稳固;对程序的每一次忽视,都是在为下一次更大的突破铺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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