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办理了17年、最终胜诉的案件,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屡次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投诉。3月26日,“法度law”了解到,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决定受理该投诉。
《被投诉举报告知书》显示,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下称“蒙南煤炭公司”)反映刘家辉律师违规风险代理,煽动、教唆、组织案件当事人恶意闹访、冲击司法行政机关,利用公共媒体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
投诉所涉案件是一起85名退休矿工追讨千万股权案。因维权时间长、维权者众多,涉及改制与股权争议、多次审理、执行立案受阻等原因,受到澎湃新闻、新黄河等媒体的关注。
据媒体此前报道,董福后等85名退休矿工向蒙南煤炭公司讨要股权,历时近20年,历经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检介入监督终获胜诉——85人享有蒙南煤炭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享有股权819800元,占股18.8%,并享有原始股本金73倍的分红及相应利息。
但蒙南煤炭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2025年4月26日,79名退休矿工(有6人退出集体诉讼)向山西大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同中院以“请求事项与判项内容严重不符”为由,驳回其申请。蒙南煤炭公司方面向山西省检察院申请监督亦被驳回。
刘家辉律师为79名退休矿工代理了17年。经过当事人和律师的多方奔走,法院终于同意分配原先已执行到位的1000万元款项。2026年2月,当事人终于收到第一笔成果。
彼时,刘家辉律师在朋友圈感慨称,自己按捺不住激动的心情,感恩能有这样敬业的诉讼集体代表,把一盘散沙的人们集中起来,20年不放弃,才有今天最终的胜利成果。“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一直也让我感动着,有位脑萎缩的曾经代表,很多人也认不清,就是跟他闺女一直在念叨我,不允许任何人讲刘律师的不是。这样可亲可敬的当事人,哪怕肝脑涂地也得去帮他们去讨回公道。”
实际上,虽然代理了17年,但刘家辉律师却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暂未拿到律师费。“除此以外还向司法局投诉我,骚扰我。这些都没关系,最重要的是,当事人拿到了钱,我的使命已经初步实现。”刘家辉律师在朋友圈说。
据了解,刘家辉在北京执业时,投诉人曾暗中撺掇他人投诉,但被海淀律协驳回,其到浙江执业后,投诉人又投诉至杭州市司法局,被转至杭州市律协办理。今年3月,杭州市律协对蒙南煤炭公司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
“他们投诉你风险代理收费比例的不符合要求,你又不是现在收的,早在十几年前还没这个规定。你这个案件是从很早开始,一直延续,不能适用这个现在的风险代理标准。其他投诉事项的证据不足。你们当事人对你还是很认可的,他们写了情况说明过来,很感人,我们觉得律师就应该像你这样,坚持这么长时间为他们代理,一般人坚持不下去的。最终胜诉取得了这么大的成果,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很维护你。这个很难得。”刘家辉律师在朋友圈中记录了自己从杭州市律协获得的回复。
刘家辉的79名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他们曾为维权耗费几十万元,通过媒体朋友介绍,于2009年找到刘家辉律师,“刘律师耐心地听我们介绍了案情,也了解了我们打官司费用筹集的难处,开始她不愿意接受风险代理这种委托方式的⋯⋯是诉讼代表跪地陈述冤情,泣请律师出手相助。”
《情况说明》还提到,群体性案件风险代理相关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后,刘家辉律师与诉讼代表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原风险代理方式变更为按审判阶段收费的非风险代理模式,彼时当事人无人反对。
《情况说明》还对近20年维权之路的种种意外情况作出了说明。
不过,蒙南煤炭公司的投诉远未停止。今年3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司法局作出《被投诉举报告知书》,称决定受理蒙南煤炭公司对刘家辉律师的投诉。
“他们想让我投降。怎么可能?我如果认怂了那便不是我了。2007年我纯公益代理全国一千多车主告保监会交强险行政许可违法的时候,对手是部委,还有各大保险公司。每年少100亿的收入,他们肉疼得很。也是搞了好多手段,对我搞网暴,搞执业威胁,都没用,最终还不是要败下阵去,乖乖降交强险保费费率。”刘家辉律师在朋友圈说,“被投诉这事儿虽然我没有错,但有一点点内疚的是,给我原来所在的德润所、现在的垦丁所带来了一些麻烦。我倒是宁愿自己多点磨难,也不想给单位增加负担。”
官司败诉后不断投诉对方律师,如何判断是否为恶意投诉?律师执业时如何自我保护?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鹏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律师被恶意投诉的事情时有发生,主要在于投诉人的投诉成本低,对于恶意投诉缺少必要的惩治条件。“虽然有地方律协出台了有关恶意投诉的规定,但实施结果却不尽满意。有些当事人输了诉讼,会恶意投诉对方律师,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恶心代理律师,增加律师的工作时间,浪费时间去应付投诉。”
王鹏律师表示,判断是否为恶意投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投诉的理由是否成立,有无证据印证,是否违反司法局和行业的强制性规定。
王鹏律师认为,基于现有材料来看,或许是对方律师鼓动和起草,借此缓解输掉诉讼的尴尬,以此恶心胜诉方律师。“我认为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增加恶意投诉的处理机制,为律师提供保障措施,并支持将有关恶意人投诉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王鹏律师说,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滥用民事权利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等有关规定处理。
王鹏律师表示,很多情况是,对方当事人投诉多为阻止被投诉律师依法执业,己方当事人投诉多为风险代理胜诉后逃避支付律师费或者败诉后想退费,投诉目的均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这种滥用民事权利,造成律师和律所损害的,被投诉律师和律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可以起诉维权。
北京京赐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王腾律师告诉“法度Law”,从本案及司法实践来看,“恶意投诉”有明确判断标准。
一是投诉的动机是否单纯。“本案之投诉,并非监督律师违规,而是败诉后报复、施压、阻碍律师依法代理,如本案中对方在胜诉且当事人拿到款项后,仍持续投诉。”
二是投诉事由是否有实据。“指控违规风险代理、煽动闹访等,但无有效证据支撑。”
三是是否重复多头投诉。“律协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方当事人仍向司法行政机关反复投诉,属于典型的缠诉缠访。”王腾律师说,“简单讲:无事实、为报复、反复缠诉,即可认定为‘恶意投诉’。”
王腾律师认为,监管部门处理投诉,应当以事实、证据、规范为核心。首先看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是否符合《律师法》及执业规范,收费与代理模式是否符合签约时规定。“本案的风险代理发生在早年,后已依法调整为非风险代理,符合监管要求。”
还要看投诉证据的充分性: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违规,处理投诉时,不应该采信单方陈述,而应该根据双方表述综合处理。
此外还要看案件的实际背景:代理的案件是否具备长期公益类、群体维权案件的特殊性?如具备,则更应当审慎处理投诉,同时应当综合考量律师在此类案件代理过程中是否履行职责范围内、以及收取律师费相对应的劳动量及勤勉尽责。
当事人的真实意见也至关重要:委托人是否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认可律师的代理服务,应当也是重要考量。
王腾律师表示,若因恶意投诉错误处罚律师,危害是系统性的。对律师个人而言,声誉受损、执业受阻,也将伤害那些长期服务弱势群体、代理公益案件的律师的积极性;对行业生态而言,打击律师代理疑难、公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案件的意愿,恶化执业环境;对司法公正方面,妨碍律师依法履职,损害当事人合法维权权利;对社会法治而言,纵容、助长“败诉即投诉”的不良风气,违背法治精神。
“刘家辉律师代理矿工维权17年、坚守正义却遭反复恶意投诉,是律师执业环境的一个缩影。司法局及律协之监管,应区分正当监督与恶意投诉,保护勤勉尽责的律师,如此,才能让律师敢于为弱势群体维权,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王腾律师表示。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向“法度Law”分析指出,律师执业中面对当事人反复投诉,首先要从事实和证据层面进行区分。“是否为恶意投诉,关键看投诉人是否提供真实可靠材料、是否捏造事实或隐瞒情节。”
胡磊律师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会依《律师法》及相关投诉处理办法开展调查,重点审查投诉内容是否与律师执业行为直接相关、是否属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的范畴,同时会听取被投诉律师的陈述申辩,核实双方提供的证据链条是否完整、逻辑是否自洽。如果投诉事项已经过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却一再重复提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补充材料、明显存在报复心理,司法行政机关通常会认定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予支持,甚至在部分地区根据律师协会制定的恶意投诉行为处理规则,将此类行为列入诚信投诉黑名单。
胡磊律师提到,司法行政机关判定投诉是否成立时,主要依据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据线索,结合被投诉律师的执业记录、代理合同、办案日志等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同时会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判断律师是否存在违反《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是否在代理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或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调查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会注重程序正当性,确保双方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如果查明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或者夸大成分,还会视情节轻重提醒投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那些因为官司败诉就不断投诉对方律师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时会特别注意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干扰执业的界限,避免让律师因为正常履行职责而遭受无端牵连。
律师若因投诉受行政处罚,即便事后纠正,也会影响执业声誉、业务开展,给律所带来客户流失等压力,还可能在年度考核或律所评级中受不利评价。长期反复被投诉会给律师造成心理负担,影响工作生活,也让其他律师办理敏感案件有顾虑,不利于行业发展。律师执业有风险,对方当事人可能利用投诉施压干扰工作、拖延案件执行,处理不当会损害委托人权益。
胡磊律师说,律师执业应做好风险防控,如与委托人签清晰代理协议,保留完整办案证据。面对投诉,及时提交回应材料、配合调查。律师协会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恶意投诉依行业规范介入协调,“部分地区的律师协会已经明确了对于明显恶意投诉不予受理,不让律师疲于应对恶意投诉,相关经验值得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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