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名53岁独身女子去世留下600万元巨额遗产,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引发关注。
据央视新闻报道,上海的邓女士父母双亡、未婚无子,突发脑梗离世后留下600多万元遗产。根据民法典,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是否适用本案?3月31日下午,该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指定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这一判决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广泛讨论。该判决具有怎样的示范意义?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接下来要依法履行哪些职责?这笔款项最终可能如何处置?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专访了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心主任杜志红。
为何有“遗产管理人”制度?
为“身后事”提供法律兜底
“本案的意义在于,当逝者拥有大量遗产而无人继承时,法律规定的明确路径通过具体的司法判例得到支持。”杜志红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给出了明确答案。根据该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为“身后事”提供了法律兜底。
据央视新闻报道,此前邓女士突发脑梗时,因为无近亲属,一度陷入了无人监护的困境,当地民政部门指定邓女士的户籍所在地华泾镇政府做她的临时监护人。徐汇公证处主动介入,出具了一份“临时监护人”公证书,确认邓女士户籍所在地的华泾镇印象旭辉居委会为她的临时监护人。此后,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正式指定印象旭辉居委会担任她的监护人。
那么在邓女士去世后,为什么由徐汇区民政局,而非之前已被指定为监护人的居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杜志红解释,这体现了“生前与身后”的权责划分。居委会履行的是生前监护职责,而遗产管理属于身后事务,法律明确授权给了民政部门。
“民政局作为行政主体,有财政、法务和公益处置体系,能更好地承担遗产清单制作、债权债务清理等专业工作。”杜志红说,相比之下,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缺乏管理大额遗产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承担机制。
遗产管理人要做哪些事?
需清偿医疗费、丧葬费、税费等欠款
杜志红指出,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并非“继承”这笔财产,而是承担起一系列法定职责。
杜志红介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同时,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具体到邓女士的案件,杜志红表示,徐汇区民政局首先需要全面排查她的财产状况——除了已知的600多万元钱款,还要查清她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接下来,民政局将通过公告程序,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前来申报权利和义务。在核实相关凭证后,清偿医疗费、丧葬费、税费等欠款。
“如果最终确认没有继承人,民政局将向法院申请认定这些财产为无主财产。”杜志红表示,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剩余财产将收归国库。
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赵晓冰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徐汇区民政局担任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之后,先要向社会公告,表明根据判决其已担任邓女士的遗产管理人。同时,被继承人生前若有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其申报债权债务,民政局也会通过一定方式去查明被继承人她到底有哪些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依法管理和处理这些遗产。
在履行完处置程序,剩余财产收归国库后,这笔钱将如何使用?
杜志红表示,按照常规程序,这类资金最终会用于公益事业,比如弱势群体帮扶、教育医疗等公共开支,“让财产得到正向回馈,而不是闲置在银行。”
杜志红指出,目前,法律对此没有专门统一规定。“只有部分地方民政部门出台了地方性操作流程,仅适用于本地。”她坦言,从学者角度看,未来需要全国统一规定无主财产的认定流程及收归国有后的开支细则,这样更规范。
杜志红提到,一个现实问题是,民政部门通常不会主动排查辖区内的无主遗产。“哪怕是小地方,也需要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后,才会介入。”她解释,因为事务繁杂,民政部门主动介入的可能性不大。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很多无人继承的财产可能会长期“沉睡”在银行账户中,无人知晓。
杜志红认为,在制度层面需要完善顶层设计,明确民政部门启动遗产管理的触发条件,比如建立定时清查机制或信息共享平台,打通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的数据壁垒。
制度价值如何体现?
公益导向打破传统继承模式
在此类事件中,国家通过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与传统的“继承人”管理有何本质区别?这体现了法律怎样的价值导向?
对此,杜志红认为,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是立场不同。继承人管理遗产以自身利益为核心,目的在于分割财产;民政部门作为中立公共主体,全程秉持公益原则开展工作。
其次是履职目的不同。继承人主要是为了谋求个人权益;民政部门则专注于遗产清算梳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推动财产最终服务公益事业。
再者是权责规范不同。继承人管理自主性较强,容易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相关责任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民政部门严格依照法定流程履职,依规公告登记债权债务,责任承担能力更有保障。
最后是财产归属不同。继承人管理后的遗产归私人所有;而民政部门代管的无主遗产,最终将收归国有并投入公益使用。
杜志红表示,在法律价值导向上,遗产管理人制度有着多重意义。
其一,打破传统家族内部财产传承模式,着重保护债权人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其二,彰显国家责任,对无依无靠的群体实现“老有所托、死有所安”;
其三,规范闲置无主财产管理秩序,避免遗产流失、侵占等乱象发生;
其四,传递公益理念,引导私人财富回馈社会,助力共同富裕。
针对独居等群体
建议提前规划“身后事”
针对失独、独居等群体,杜志红指出,生前规划尤为重要。“这样既能减轻国家负担,也能最大程度实现自己的意愿。毕竟,财产是自己辛苦所得,应该由自己说了算。”
杜志红介绍,按照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失独、独居等情况的人士,可以与信任的朋友、社会组织或律所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避免失能后无人照料。同时,订立遗嘱并指定遗嘱执行人,执行人范围可包括亲友、社会组织、律所等,让遗产传承按自身意愿进行,避免走到国家兜底的地步。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律宣传,让公众了解这些提前规划的合法途径。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张炎良
编辑 张莉 审核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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