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末位淘汰”中的“末位”仅代表员工在考核中排名靠后,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即便员工处于末位,也不必然表示其无法履行工作职责。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不过,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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