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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最主要的辩护突破口。即便行为人无证行医、诊疗行为不规范,但如果能够证明死亡或伤害后果并非由非法行医行为直接导致,就可能实现无罪、降档量刑或仅承担民事责任的辩护目标。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今天从以下三方面为大家梳理因果关系辩护的要点。
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这是因果关系辩护的起点。非法行医罪要求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结果必须与非法行医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非法行医行为只是诱因、辅助因素或延误因素,而死亡主要由患者自身疾病导致,则不满足造成死亡的加重情节。
最常见的直接因果关系包括药物直接致死、操作直接损伤等,而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延误治疗、未做检查、未明确诊断等相关行为
在前面提到的乜某某案中,患者药物过敏死亡,鉴定明确药物与死亡有直接关系,因果关系就难以推翻;而在王某案中,患者自身疾病是主因,药物无直接关系,因果关系就不成立。
仔细审查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认定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也是辩护人最容易找到突破口的地方。我们可以审查: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资质、鉴定程序是否合理,比如检材来源是否合法?尸检是否及时?是否排除其他死因?
鉴定结论的表述是“直接导致”“主要原因”还是“间接因素”“次要原因”“不排除”?用词不同,定罪量刑天差地别。
是否存在多因一果?比如患者是否有多重基础疾病?是否未告知过敏史?是否自行用药?
作为辩护人,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质疑鉴定结论;
如果鉴定存在重大瑕疵,可申请重新鉴定
区分刑事因果关系与民事因果关系。
这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点。刑事因果关系要求直接、确定,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因果关系可以是间接、相当,只要存在可能性即可
即使鉴定认为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或与死亡有一定关联,也不等于刑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比如王某案中,最终认定刑事无罪,但仍承担民事赔偿。因此,在辩护中可以主张即便存在诊疗过错,也仅构成民事侵权,不应上升为刑事责任。
非法行医案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是只有存在与否两种结果,辩护人的任务,就是从“直接导致”到“完全无关”之间,找到既符合案件事实,又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那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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