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近泉州某律所卡实习律师转所的帖子在行业内转得很火,大致剧情如下:
北京某(泉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泉州分所”)与陈某云于2023年9月18日签订《实习律师协议》,约定期限为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18日,内容涵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转正后月基本薪资3000元)、社保缴纳等条款。
不久,陈某云收到了登记在该律所北京总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实习证,小蓝本)。这里判决书没有详细说明为什么陈某云跟泉州分所签《实习律师协议》,但实习登记在北京总所。按照行业规定,登记实习一般也需要提交《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律师协会会对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所以大概率陈某云跟北京总所也签了《实习协议》。
说回来,陈某云虽然实习登记在北京总所,但其实际在泉州分所工作。泉州分所通过专人(姚某某)负责考勤,陈某云需经律所负责人付某某批准请假;通过微信工作群安排工作(如起草法律文书、办理委托手续、参与案件对接等),工作内容属于律所业务范畴。同时,泉州分所定期向陈某云转账并备注“工资”(2023年10月至2024年5月共转账4笔)。
在社保缴交方面,泉州分所为陈某云缴纳社保(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但要求陈某云承担全部社保费用(含单位应缴部分),陈某云通过微信转账向律所工作人员姚艳丽支付了16748.52元(含单位应承担部分)。
事情的导火索发生在2024年12月19日,陈某云以“换所到厦门执业”为由提出离职,12月25日提交《离职审批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因工资差额、社保返还、补贴退还等争议,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云与泉州分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泉州分所应当返还陈某云垫付的单位应缴纳社保费用 16748.52 元。泉州分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这里面其实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登记实习在北京,是否意味着与泉州分所签订的《实习协议》没有效力?法院认为,陈某云跟泉州分所签署的《实习律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行业管理性备案(实习登记)非民事协议生效前提,律所以“未登记”主张协议无效不成立。说成大白话就是,你律师协会毕竟是民间组织,管管律师考核等级可以,但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跟你实际挂证在哪里关系不大,要实质审查劳动形态的实质:你在哪里工作、你从哪里支取工资、你受哪里管理。
第二,约定由员工承担全部社保费用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双方约定由陈某云承担单位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故律所应返还陈某云垫付的单位应缴社保费用16748.52元(有转账记录、社保截图佐证)。
这个案子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还有其他的争议,但是都不算是特别重要的争议焦点,就不累赘陈述。总的来说。这个案子其实是非常有意义,且对作为劳动者而言非常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不谈单位培养与否、不谈工资数额高与低,就谈法律条文和审判规则,这个案子的判决书值得好好读一读。
二、
二审判决作出后,泉州分所的负责人将判决书发在当地某数百人同行群中,并认为起诉律所的实习律师系“白眼狼”,随后与群内多名律师发生了争执。不久后,聊天记录流出,引发了行业内的热烈讨论。
对于群内的讨论,叶律师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
1.作为律师首先要尊重司法权威。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对于原被告双方而言,都有非常充分的救济和抗辩发挥,因此无论法院最终判决孰胜孰败,涉诉两造都应该尊重判决,尽快履行。如果律师自己都不尊重法律,那么就不会有人尊重律师这个职业。
2.律所不应限制实习律师的去留。该案中,泉州分所卡实习律师执业后转所这个事情对不对,因为不清楚“案件事实”之外的事实,叶律师不随便下道德判断。但正常来说,一个实习律师实习考核完成之后,想去哪里执业应该是完全自由的,作为实习单位乃至于实习带教律师都应该完全尊重,除非此前有明确的约定服务期,且律所能够举证证明实习律师违反服务期给律所带来的损失,比如专项培训投入或其他专项资金投入。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说的专项培训区别于一般的“日常带教”,具有如下特征:比如律所额外支付费用,针对特定技能开展的培训,外派参加高端业务研讨会、专项法律技能课程、聘请外部专家一对一辅导等,这些都必须有培训合同、缴费凭证予以证明。
至于“投入心血培养,执业一走了之”,这个问题仅限于价值取向和道德判断,不好讨论,很多时候“投入心血培养”是不是一厢情愿,也难讲,毕竟现在是个社会飞速变化的时代,以前的经验在当下未必有用。既然是难讲的事情,就不要拿出来当行业共识。
3.为什么实习律师待遇低。实习律师最主要的困境是待遇低、工作强度大,这样引发了非常多的发生在实习律师和带教律师之间的冲突,排除带教律师群体中确实存在个别极品这个因素之外,叶律师认为造成待遇低这一困境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实习律师的权限低,能够起到的商业价值低,因此薪资标准低。第二,国内法学教育偏向于理论而轻实践,而国内司法实践极度轻视法学理论,使得法学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上没有技术竞争力;第三,实习律师在业务中的试错成本转嫁给了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得实习律师天然处于一种严格管控、价值打压的境地。以上三个原因,是实习律师待遇低的直接原因。
当然了,待遇何者为高,何者为低,每个地方情况不同,不作讨论。
4.要解决实习律师待遇低的问题,也很简单:第一,强化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实践课程考评,要求每个法学生毕业后能够达到律师助理上岗水平;第二,有限度地给实习律师权限松绑,允许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陪同下参与庭审并发表意见,允许实习律师独立开展会见工作;第三,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行业义务,比如,律所主任必须带教实习律师,等等。
5.实习律师的尴尬处境,来源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尴尬处境。总的来说,实习律师待遇低的根源不在于社会风气和一两个无良老板,而在于从制度上来说实习律师能发挥作用就小。但是反过来说,不要说实习律师,律师本身在司法生态中就处境尴尬,法律服务行业一年的产值才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自己都吃不够,从商业逻辑来说,又怎么可能支付给作为业务下游的实习律师更高待遇呢?
6.社会人不谈亏欠。至于谁亏欠谁,谁对不起谁这种事情,我一向是听不得的。可能是我脑容量小,只能搞懂一个事情法律如何规定、司法实践如何认定、某个选择划不划算这三个问题。至于其他的亏欠与否,我以前也很在意,只是现在明白愿赌服输四个字,与其喋喋不休怪罪别人,不如做好自己的心理建设。
[完]
叶东杭律师
执业律师,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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