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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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中,有时候会有,保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银行与借款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事后才发现,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款用途、隐瞒借款真实情况、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骗取自己提供担保。
那么,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典型案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银行与信息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银行与借款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可以申请撤销保证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焦点为,信息公司是否有权以欺诈为由申请撤销《保证合同》。
其一,电缆公司在要求信息公司两次提供担保时,隐瞒了贷款的真实原因、真实用款情况以及贷款的操作过程。
其二,某银行未对电缆公司提供的企业财务数据(第一次与第三次申请贷款的企业财务数据完全一致)、购货合同等依规进行审核,明知其无力还款,仍同意通过资金“过桥”方式还款并重新贷款。某银行明知电缆公司存在骗贷及骗取担保的行为,仍向信息公司隐瞒三笔贷款的真实情况。
其三,信息公司第二次提供担保时,误以为电缆公司全额清偿此前贷款,进而同意再次提供担保。
综上,认定信息公司因受欺诈而签订《保证合同》,有权申请撤销。
裁判观点简析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主要分以下2种情形:
1. 情形一: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确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完全不担责
银行与借款人存在共同故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材料等方式,明确以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为目的,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的,此种情形属于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始无效。保证人因受欺诈签订担保合同,其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 情形二:银行明知借款人欺诈保证人,仍配合签订担保合同→ 保证人不担责
借款人单独实施欺诈行为,隐瞒借款真实用途、偿债能力等关键信息,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而银行作为债权人,明知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却未履行告知义务,反而配合借款人与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变相参与恶意串通,此种情形下,银行虽未直接与借款人串通实施欺诈,但因其明知借款人的欺诈行为而未告知保证人,属于“变相恶意串通”,本质上仍损害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合同同样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保证人主张“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串通行为及自身系受欺诈提供担保。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与借款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虚假的借款用途证明、伪造的审批材料、证人证言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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