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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桐乡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

被告人程某某为了寻求刺激

连着两天在公共场所

故意放火

该行为对涉事场所

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案例回顾

2025年5月6日

程某某来到桐乡某商场三楼

将塑料袋、纸巾等物品

挪到弱电机房门口

用打火机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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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放火的位置

万幸的是

商场安保人员

很快就发现了火情

迅速赶到,将明火扑灭

未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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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商场的火很快就灭了

程某某还觉得不尽兴

第二天凌晨

他途径校场东路时

发现一家待开业的酒吧

店门没有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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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为寻求刺激

他偷偷地溜进店内

找来家具的包装纸点燃后

扔到沙发上便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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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走出酒吧

不过30秒

浓烟已经从店门窜出

并伴有火光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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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则站在转角处

淡定地看着火势扩大后才离去

所幸有人发现及时报了警

救援力量到场灭了火

未造成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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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情扑灭后

火调人员发现火灾有蹊跷

遂立即通知属地公安

民警通过调查监控

成功锁定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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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到案后

对自己两次放火行为

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271974.93元,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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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侵害公共安全

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

无论是过失,还是故意

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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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湖州街头一辆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经查,系一男子因酒后无法控制自己,做出打砸、点燃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蓝浙浙提醒

放火从来不是“小事”

不仅会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更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

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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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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