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徐妍)市民耿某轻信低价诱惑,购入暗藏抵押的“背户”奔驰车,本以为占了便宜,没想到车辆被融资公司强行拖走,落得“车财两空”的窘境。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购车款。

2022年,耿某自刘某处购买了一辆奔驰GLK300的“背户车”。2022年4月30日,在明知这辆“背户车”还存在抵押的情况下,耿某仍然向刘某支付了车款7.2万元,刘某当日将车辆交付给耿某。2022年5月9日,耿某又支付给刘某2500元用于拆除车内GPS定位装置。2022年5月12日,耿某又花费4315元用于修理、更换车辆减震装置。2022年6月2日,耿某发现车辆不在车位,车位上仅有一张《告知书》,声明该车辆已被抵押给某融资公司,因车主逾期还款,故该公司将车辆拖走。后经核实,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冯某,耿某自刘某处买车时,该车辆已经被抵押给某融资公司。

因此,耿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刘某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主张刘某返还购车款、车内装置拆除费、修车费共计78815元。刘某不同意返还,一是认为自己只是中介,不是出卖方,收钱只是替耿某去买车。二是耿某明知车辆是“背户车”且存在抵押,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耿某应自行承担风险。三是认为车辆本身属于二手车,不保证承担任何修车费用,且耿某接车时并未告知车辆存在问题。

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耿某与刘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耿某已支付价款,刘某交付车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实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标的物为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车辆,现涉案车辆被案外第三方拖走收回导致耿某购买车辆的目的不能实现,刘某作为对涉案车辆无处分权的一方,对此负有责任,故耿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的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购车款数额,考虑耿某已经使用车辆一段时间,相应使用费应从中扣减,使用费数额应根据使用期限及车辆折旧情况等综合确定。

另外,刘某已将车辆交付耿某使用,并为耿某拆除了车内定位装置,并提供了服务,耿某理应支付相应款项。关于4315元维修费,刘某交付车辆时,耿某有义务及时检验车辆是否正常行驶,因耿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在交付时即存在问题,故其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费,无权要求刘某负担。故对于耿某请求支付车内装置拆除费以及修车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耿某购车款55000元。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