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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海南省三亚市发生一起因医院排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蔡某(化名,男,38岁,海南三亚人,个体经营者)因在医院排队就医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情绪失控后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蔡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蔡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蔡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

二、辩护过程

(一)二审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蔡某。赵飞全律师发现,一审虽认定了蔡某的部分从宽情节,但对蔡某的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的考量不够充分。

赵飞全律师制定了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社区矫正评估”为核心的二审辩护策略。进入二审程序后,赵飞全律师积极推动蔡某表现出真诚悔过态度,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寻求和解,最终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赵飞全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谅解书、赔偿凭证等证据,并申请对蔡某进行社区矫正评估。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蔡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蔡某二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蔡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重,蔡某在二审期间表现出真诚悔过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蔡某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蔡某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进入二审程序后,蔡某表现出真诚悔过态度,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寻求和解,最终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
第二,蔡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从一审到二审,蔡某始终保持稳定的认罪态度,真诚悔罪。
第三,蔡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评估,对蔡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量蔡某的认罪悔罪表现、赔偿事实和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对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蔡某缓刑。

三、判决结果

三亚中院二审审结此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蔡某的认罪悔罪表现、赔偿事实和被害人谅解等因素,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当庭改判缓刑并办理释放手续。为最大限度减少诉累,体现司法效率与人道关怀,三亚中院依法将“当庭改判”与“当庭释放”无缝衔接,使得蔡某在“五一”节前夕能够立即回归社会、家庭,避免了因程序拖延可能承受的不必要羁押之苦。蔡某在释放后向法院邮寄锦旗表达感谢。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医院排队纠纷致轻伤案件二审成功改判缓刑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故意伤害罪律师在二审阶段的精细化辩护能力。

第一,二审期间达成谅解的量刑价值。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不代表案件终结。本案中,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推动蔡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这一情节为二审改判缓刑提供了重要依据。二审辩护同样可以成为改变案件结果、实现缓刑的重要途径。

第二,当庭改判与当庭释放的无缝衔接。三亚中院依法将“当庭改判”与“当庭释放”无缝衔接,体现了司法效率与人道关怀,使被告人能够立即回归社会、家庭,避免了因程序拖延可能承受的不必要羁押之苦。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对于一审实刑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上诉寻求改判缓刑。二审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推动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申请社区矫正评估,为二审改判缓刑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