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啊,平时不吭声,一到离职前一个月,突然整个人开了天眼。比如有些员工会想:我的社保基数交低了二十年,这不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宝藏条款吗?我可以来一招「被迫解除」,顺便捞笔大的!
事实上,小某书上也有这样的攻略介绍。
想法很大胆,操作很激进,结果很扎心。
法院看完材料的心情:「哥,你这也太会挑时间了吧?」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姚某德,1993 年入职嘉某公司,干了二十多年,公司给他社保账户建了、险种交了,就是基数偏低。他老人家前二十年从没提过异议,工资里扣自己那部分的时候也从来没问一句:「诶?这基数怎么这么少?」
结果到了离职前一个月,突然像读完一本《劳动法快速变现指南》一样,灵魂觉醒:「这不是逼我走吗?我要 59 万经济补偿!」
但不好意思,法院直接秒回:不是。
为什么?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说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你今天想维权了才叫「未依法」,也不是你发现公司交得少一点就能按「违法」扣帽子的。
这个条款的底层逻辑非常简单粗暴:必须违法到把你逼到走投无路;必须严重到你不走就等着吃大亏;必须恶意到行政机关认定它不补都不行。
而本案呢?
公司给你交了五险,账户齐全,你的权益可以补缴解决,行政部门随时能介入监管,救济途径通道畅通。
这叫「未依法」?
不,这叫「有瑕疵但能补救」。
更关键的是:
你二十年都知道这个基数,二十年都接受,二十年都不吭声。
现在离职了才突然想起自己亏了?
相当于说:1945年你承认自己是盟军了?
法院:哥,这不是法律问题,这是节奏问题啊!
你这是二十年不吭声,临走翻旧账。
这种行为,法律不背锅。
至于住房公积金?
姚某德又补上一枪:「公司没给我交公积金,我要被迫解除!」
法院直接把这一枪弹回去了:住房公积金压根不在第三十八条里,
不能构成被迫解除的理由。
你往条款里硬塞,对不起,塞不进去哥。
最后结果很干脆:
仲裁?不支持。
一审?不支持。
二审?继续不支持。
案件费用还你自己掏。
全程三段式丝滑反杀。
整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大实话:被迫解除不是离职前的提款机。社保基数偏低不是你想捞钱的弹射按钮。
法律不是老员工「临走回头捞一票」的 ATM。
你二十年闭口不谈,离职前一个月突然想「翻倍补救」,法院看到这种操作,「兄弟,这真的很过分。」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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