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了一起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例。
何某、刘某、张某三人,在某科技型企业诺某公司任职期间,先后创立并实际控制、经营与诺某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两家科技公司。他们利用任职便利及个人影响力,拉拢在职同事,甚至组织了40多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借助原公司的人力、实验室等资源,研发同类通信产品。
这一“干私活”行为,从2013年持续到2022年,长达9年之久,严重损害了原公司利益。
诺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0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何某等人及其实控的两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考量侵权性质、情节及主观恶意程度,判决被告方共同赔偿诺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
这个案子,乍一看是个商业纠纷,细看是一本教科书。
三个人在诺某公司上班,拿着诺某公司的工资,用着诺某公司的实验室,借着诺某公司的人脉,同时悄悄开了两家公司,做的是和诺某公司一模一样的生意,还顺手把同事也拉了过去。
这叫什么?这叫在东家的灶上,炒给西家吃的菜,用东家的柴,东家的锅,东家的盐,最后端上桌的时候,告诉东家:这是我自己的创业,和你没关系。
江苏高院给出了定性,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500万经济损失加80万合理开支。这500万,是法律框架内,法官能动用的法定赔偿最高额。这个顶格判决的态度很明确:不能忍。
案子判了,我想多说几句。
我注意到一个细节:诺某公司索赔3000万,法院判了580万。这中间差了2420万。我不是说法院判错了,损失认定有其法律逻辑,举证难度、因果关系认定、侵权情节等都要综合考量。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索赔金额远高于判赔额并不罕见,原告会将自己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全部纳入诉求,而法院支持的赔偿额受限于法律标准和举证能力。但这2420万的差距,在某种程度上,曾是很多科技企业选择忍气吞声、不去起诉的那道坎。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很多被挖墙脚的公司算一笔账,打赢了也未必值,于是就算了。于是那些何某、刘某、张某们,在别的公司里继续故技重施,继续用在职之便积累资源,继续等时机成熟再出走创业。
但这个案子能进江苏高院的典型案例,恰恰说明了两件事:第一,诺某公司认真打了,而且打赢了。从发现侵权、收集证据到提起诉讼、拿到终审判决,他们走通了全流程。这是给所有观望中的企业一个可以复制的样本,你不需要沉默。第二,法院系统把它推出来作为示范,就是要告诉社会:这类行为,法律管,而且管得住。
我想替那些科技型企业说几句话。
诺某公司,不是什么大厂巨头。它大概有自己的核心技术,有自己搭建起来的实验室,有自己一个个谈来的客户,有自己花时间培养的员工。这些东西,是它的命。
何某等三人进来,看明白了这些东西值多少钱,然后开始复制。用的是公司的资源,打的是自己的算盘。等到羽翼丰满,客户名单摸清楚了,核心技术研究透了,同事也谈好了,再出去单干。
这不是创业,这是带着地图出门打劫,然后在法庭上说,我只是凑巧走了同一条路。
有人会说:这很正常啊,哪个行业没有跳槽创业的?哪家公司的高管没在肚子里揣着老东家的资源?
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混淆了两件事。
跳槽之后自己创业,是正当的。你离职了,凭本事重新出发,哪怕做了同类产品,只要没有违反竞业协议,大多数情况下无可厚非。市场竞争本就如此,优胜劣汰,各凭本事。
在职期间偷偷开公司,用雇主的资源替自己积累,是另一回事。这不是创业精神,这是监守自盗,是把信任当跳板,把职务便利变成商业武器。
区别,就在那扇离职通知的门,有没有正式关上。
法院判决书里有一个更值得关注的细节:本案援引的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这条兜底条款的适用,意味着即便侵权手段不落入法律列举的任何一种“典型”类型,法院依然可以依据基本原则予以规制。
这正是这个案例作为“典型”的深层法理价值所在:司法正在以更灵活、更主动的姿态,回应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那些绞尽脑汁想钻法律空子的人,这无疑是一个清醒的信号,没有空子可钻了。
拉拢同事这件事,比挪用资源更值得关注。
一家公司,最值钱的不是设备,不是实验室,是人。是那些知道这家公司怎么运转的人,是那些和客户建立了信任的人,是那些在某个技术难题上磨了两三年的人。
何某等人拿走的,不只是研发成果,是整个团队的人心,是公司花了多少时间金钱才培养出来的人力资本。
这种损失,500万能覆盖吗?
有些损害,不在账本上,在士气里,在信任里,在一家公司此后每次招人时那句“你有没有签竞业协议”的疲惫里。
但我想告诉所有正在经历这一切的企业,你们的工具箱正在变多。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专门条款,在特定情形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大幅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负担。2025年12月,江苏高院发布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科技创新的二十条司法措施,明确要“依法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灵活适用举证责任转移等规则”,对涉及重大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案件要“快审快结”。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一批知识产权指导性案例,专门就“商业秘密存在于离职跳槽人员大脑中”的取证难题给出裁判指引。
制度供给,正在一步一步填上那个2420万的缺口。
而对侵权者来说,要算的账也不止580万。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除民事赔偿外,还有刑事追责。此前连云港某案中,被告人因违反保密协议从事同业竞争,造成原公司损失超千万,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民刑并举,这条红线只会越来越粗。
这个案子被认定了,判了赔偿,进了典型案例,不仅是一个交代,更是一个信号。
对那些正在被“在职创业”困扰的科技型企业,这个案例就是你们的武器。保存下来,放入新员工入职培训PPT里,放入高管竞业协议的附件里。告诉所有人:在职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干私活”,已经有了明码标价,580万。情节严重的,还有刑事判决书在后面等着。
这篇文章,写给所有正在某家公司上班、同时悄悄在工商局注册了另一家公司的人看的。
580万不算少,但更有分量的,是那行白纸黑字的定性:不正当竞争。
这门“锅里炒菜”的生意,账要重新算过了。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一则案例入选2025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荔枝新闻《员工搞副业被判赔公司580万 员工干私活研发竞品被索赔3000万》
图片来源/《中国合伙人》剧照、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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