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无牌车
被查时拒不配合、暴力抗法
近日
罗某就用行动证明:冲动是魔鬼
4月24日下午,八步二大队信都中队在铺门镇开展路面勤务工作,重点严查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在路面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在路上行驶,随即上前示意驾驶人罗某停车接受检查。
经现场调查,罗某无证驾驶未无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面对民警的依法检查和耐心普法劝导,罗某不仅没有认识到自身的违法错误,反而在执勤民警对其涉案无牌车辆实施扣留时,情绪激动的推搡摩托车,还向执勤警员挥拳。这一行为已严重妨碍民警正常执法工作,扰乱现场执法秩序。
目前,罗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为自己的任性与冲动付出了法律代价。
交警提醒:道路交通执法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群众出行平安的重要举措,配合民警执法检查,是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广大群众无论何时何地,都要理性面对执法,切勿心存侥幸违法上路,更不能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错上加错。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遵守规则,文明出行,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检查点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驾驶本就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遇到交警检查
千万不可一错再错
妨碍警察执行公务
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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