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夏广电新闻中心
近日
宁夏永宁县司法局杨和司法所
调解一起共同饮酒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明确了共同饮酒中
酒友的法定责任
2026年一个春夜,50岁的王虎(化名)与4位朋友在酒吧相聚。席间推杯换盏,王虎已有明显醉意。凌晨散场下楼梯时,他一脚踩空翻滚倒地,头部重重撞击台阶。
经CT检查,王虎颅内大面积出血,经过抢救,最终不幸离世,其家庭失去了顶梁柱。
痛失亲人的家属向王虎的4位酒友索赔,却遭到一致拒绝:“我又没劝他喝”“下楼梯是他自己摔的”“我当时也喝多了”“我实在没钱”,4人坚称不赔、不管、不担责。
共同饮酒行为下,酒友对醉酒者的安全是否负有法定义务?
调解员厘清案情后明确:王虎作为成年人,对自身过量饮酒的行为及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共同饮酒行为会产生相互照顾、提醒、安全护送的附随义务。4名酒友明知王虎醉酒,在其经过楼梯这一高危环节时,未履行搀扶、保护的义务,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虎在ICU抢救期间,调解员抓住关键时机,劝说4名酒友先行垫付6万元医药费。
然而,王虎离世后,酒友们态度骤变,声称垫付6万元已“仁至义尽”,拒绝继续赔偿,家属情绪当场失控。
此后,调解员分头开展工作:对4名酒友讲明“不作为侵权”的法律后果、朋友间的情理道义及失信的潜在风险;对家属,则引导其理性看待王虎自身的主要责任。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4名酒友共计赔偿16万元,扣除已垫付的6万元,剩余10万元当场一次性付清。
亲友聚餐喝酒应适度
切勿贪杯误健康!
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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