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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对房地产纠纷案件二审程序的深刻理解与精准应对能力,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在本案二审阶段,面对开发商提出的格式条款有效、不可抗力顺延、合同目的可实现等多项上诉理由,通过系统重构抗辩逻辑、逐一驳斥上诉观点,最终推动二审法院全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解除,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已偿还贷款本息。以下为您完整呈现本案二审代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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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一审胜诉后开发商提起上诉

当事人于2023年9月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24年7月30日前交房。截至2024年9月30日,开发商仍未交付,且项目长期停工。当事人委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军律师提起解除合同之诉,一审法院认定开发商逾期交房严重违约,补充协议中“30日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视为放弃”的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购房者权利,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贷款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已偿还贷款本息。开发商不服,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疫情及大气治理等构成不可抗力、顺延后解除条件未成就、30日条款有效、项目具备交付条件等,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律师介入

二审阶段重新梳理攻防策略

接到二审应诉任务后,李军律师并未简单沿用一审代理意见,而是针对开发商的每一项上诉理由,重新梳理证据链条和法律依据。他敏锐地意识到,二审法院关注的焦点在于:不可抗力免责是否成立、30日解除权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合同目的是否仍可实现。为此,李军律师制定了“以事实击破不可抗力、以法律否定格式条款、以现状证明合同目的落空”的三层抗辩体系,并着重强化了对开发商“未履行通知义务”“停工事由缺乏证据”“项目停工状态持续”等关键事实的举证与说理。

精准破局

否定上诉人的不可抗力与格式条款抗辩

针对开发商主张的“大气污染、环境治理等构成不可抗力,交房时间应顺延75天”,李军律师指出:第一,开发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所称停工事由真实发生、具体天数及与工期的因果关系;第二,根据合同约定,遭遇不可抗力须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开发商从未履行通知义务;第三,即使按开发商主张顺延至2024年10月13日,截至二审审理期间房屋仍未交付,逾期时长远超合同约定的60天解除条件。针对30日解除权限制条款,李军律师强调:该条款虽作加黑处理,但涉及解除权丧失的重大法律后果,普通购房者难以理解其含义及法律风险,开发商未进行明确说明,属于不合理限制购房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这一精准定性,成功瓦解了开发商的核心上诉理由。

庭审交锋

逐一驳斥开发商的三项核心上诉主张

二审庭审中,开发商再次主张:项目施工进展顺利,主楼主体已完成,室内二次结构完成,车库主体完成,门窗及水电工程有序推进,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不应解除合同。李军律师当庭指出:一审已查明案涉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开发商虽口头声称“持续施工”,但未能提交任何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监理报告或复工文件;开发商自述计划交房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但该日期远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一年以上,且无任何政府保交楼文件或实质性资金保障;更关键的是,涉案项目土地存在查封情形,开发商对此亦予承认,进一步加大了交付的不确定性。李军律师还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强调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长期停工已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依法享有解除权。法庭对开发商“维护交易稳定”的政策抗辩未予采信。

胜诉落地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关于工期延误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二审判决书明确指出:“上诉人就交房时间已经严重违约,且目前仍无法确定何时交房,被上诉人请求解除合同,应当支持。上诉人作为多年的大型房企,在签订合同前就能够预测大气污染治理停工和其他停工因素,疫情也早已结束,上诉人关于工期延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至此,李军律师在二审阶段成功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为当事人彻底锁定了合同解除、购房款及贷款本息全额返还的全面胜诉结局。

从一审的全面胜诉到二审的驳回上诉,李军律师凭借对房地产法律的精深掌握、对二审程序的精准把控,以及对开发商上诉理由的逐一击破,为购房者赢得了这场来之不易的终审胜诉。他不仅帮助当事人摆脱了“房钱两空”的困境,更通过本案确立了“30日解除权限制条款”对购房者不具约束力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