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最近有个案例,在人力资源圈子内炸了,因为争议感太强了。

事情是这样的。

员工出差期间,晚上去会所准备做精油推经络按摩,还没开始,在大厅等候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人社局说:这不是工伤。

法院说:撤销重作。

网友炸了,因为普通人的第一反应一定是:出差归出差,去会所按摩,这还能算工作?

法院最后把它放进「因工外出期间」这个框架里看,事情还真不一样。

大概的过程是这样的:

2025 年 3 月 6 日,呼某和段某受公司安排,到呼和浩特出差。

第二天晚上 22 点左右,两人去了当地一家会所,准备做精油推经络按摩。

在三楼大厅等候期间,呼某突发疾病,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公司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不构成工伤。

家属不服,起诉。

因工出差期间,去会所等候按摩时猝死,算不算工伤?

这句话一问出来,很多人已经想骂了。

法院问了两个法律问题:

1、他是不是仍处于因工外出期间?

2、他当时是不是已经脱离工作,进入纯个人娱乐活动?

一审法院倾向认为:还没有脱离。

法院的理由主要有几个。

呼某当天是公司安排出差,在当地办理公司项目手续。

期间和发改委、水务局相关工作人员有通话记录,能证明其仍然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项。

因工外出本来就不同于在固定办公室上班。出差期间,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像平时那么清楚,中间包含在途时间、等待时间、必要休息时间。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合理休息时间和合理休息场所,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

本案中,事发地点是依法登记的经营场所。法院还特别强调:呼某并未实际进行足浴按摩,是在会所大厅等候休息。

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他已经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

所以一审撤销了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社局不服,上诉。

人社局的观点:因工出差,不等于24小时都算工作。

去足浴会所接受按摩服务,明显超过了合理休息范围。

这就是个人娱乐活动,不该往工伤里塞。

如果把出差期间所有吃喝玩乐都往「合理休息」里装,那工伤边界确实会被冲得很乱。

网友说:如果去 KTV 放松算不算?如果按摩过程中出事算不算?出差是不是24小时都成了工作时间?

二审法院最后还是维持了一审。

内蒙古二审法院在 (2026)内03行终35号 判决中认为:「因工外出期间」应理解为从因工外出出发时起,到工作任务结束后回到住所时止的时间区间。

这个期间不仅包括具体办理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在途时间,还包括合理休息时间。

法院进一步认为,呼某是在因工出差期间死亡,出差期间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其在等待与出差办公有关的工作人员期间,在会所三楼大厅休息,缓解连续工作产生的身体疲劳,符合情理。

因此,在等待期间突发疾病,符合工伤认定范围。

最后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人社局不认工伤的决定被撤销,需要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对「因工外出期间」的理解,明显更宽。

它把出差期间的合理休息,纳入了工作过程的延伸。

但问题也在这里:什么叫合理休息?

酒店睡觉,当然合理。

吃饭,通常合理。

路上等人,也合理。

那会所大厅等候按摩,算不算?

法院认为本案可以算,理由是:正处于出差期间,工作任务尚未完全结束,有证据显示仍与工作事项有关。尚未实际开始按摩消费,场所本身合法经营,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违法或明显娱乐活动。

但这个逻辑并不意味着:出差期间去任何娱乐场所出事,都算工伤。

如果已经明确进入纯个人娱乐,比如唱歌、饮酒、赌博、色情服务,或者从事明显与工作无关且不合理的私人活动,结论很可能完全不同。

更准确的说法是:出差期间,在工作任务未完全结束、等待工作相关人员期间,于合法场所大厅休息突发疾病,法院倾向认为应纳入因工外出的合理休息范围。

司法解释里也写得很清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关键不是「是不是出差」,是:有没有脱离工作目的,进入明显个人活动。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最后,免费送你一份舟安老师自己写的《懂业务促增长工作手册》,他把他自己的业务逻辑、增长思维、管理技巧、实用工具等等都写在了上面,有需要的话,可以加舟安老师个人微信,回复:业务。

加舟安老师个人微信

回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