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基本案情】
陈某经同乡介绍,受雇于个体经营者王某,在其承接的室内装修项目中从事木工劳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按日结算劳务报酬。施工期间,王某仅搭建简易脚手架,未设置安全防护网、未提供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备,也未对陈某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某日,陈某在脚手架上进行吊顶作业时,因脚手架晃动不慎跌落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万余元。伤情稳定后,陈某多次向王某索赔,王某均以“陈某自身操作不当、未尽到注意义务”为由拒绝全额赔偿,仅愿意垫付部分医药费。无奈之下,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医疗、误工、伤残等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受被告王某雇佣,为其提供装修木工劳务,王某按日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形成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过错责任划分及赔偿责任承担比例。
依据案件事实,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施工场地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却未搭建合格施工设施、未提供安全防护用品、未开展安全培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主要过错;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登高作业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轻微过失,可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自行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6.4万余元,驳回陈某其他不合理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此类纠纷在务工、装修、零散用工场景中频发,核心法律要点需重点明晰。首先,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是维权前提,未签订劳动合同、按日/按件结算报酬的零散务工,多属于劳务关系,适用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而非工伤认定流程。
其次,接受劳务一方(雇主)并非“受伤即免责”,法律明确要求其承担施工安全管理、防护保障、风险提示等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务工人员受伤,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同时,务工人员自身存在疏忽、违规操作等过错,也需自负相应责任,法院会按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赔偿份额。
在此类维权中,务工人员需注意留存证据:劳务报酬结算记录、聊天记录、工服工牌、就医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便于证明劳务关系及事故经过;雇主也应强化安全保障义务,完善施工防护、开展安全培训,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切勿抱有“务工者自身受伤、与己无关”的错误认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