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8日,史某在下班后将8个防盗螺栓及2个防盗螺栓头携带出厂,被大众公司发现史某在接受大众公司保卫部门人员调查时称知道自己拿的是汽车轮胎防盗螺栓,但以为是旧的没用了,想拿回家垫东西用。

2019年7月5日,大众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委员会及工会委员会作出《关于给予史某辞职处分的决定》,记载史某于2019年5月18日盗窃防盗螺丝10个,价值1445.30元,并根据《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第56条之规定,给予其辞退处分。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大众公司虽然提供了付款业务回单、出口单据等证据佐证该金额的真实性,但案涉物品在事发后并未封存,史某对大众公司当庭提供的物证亦不认可,新旧程度亦难区分,是否能够等同于144.53元尚不能确定;又因双方对检材不能达成一致,鉴定的前提也不存在;故大众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史某携带出厂的物品价值超过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认定的案涉防盗螺丝的价值系上诉人公司根据公司控制部给出的144.53元/件的出厂价计算而来,该价值应为全新的防盗螺丝价值,但是案涉防盗螺丝并不属于全新,故该价值并不属于案涉防盗螺丝的实际价值。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在事发之后应当及时封存案涉物品,现因其与被上诉人对涉案防盗螺丝存在争议,难以区分放到螺丝的新旧及折损程度,仅以其出厂价认定案涉防盗螺丝的价值显属不当,

参考案例:(2020)吉01民终2998号

「案例启示」

对于盗窃类的案件,公安机关在发现犯罪嫌疑人盗贼事实成立的情况下,一般会交由司法鉴定机构对 犯罪嫌疑人偷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进行鉴定,以确定数额的构成何种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偷盗的具体财产金额将会决定量刑标准,甚至会决定公安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在发现职工偷盗公司财物的情况下,公司想要息事宁人处理往往难度较高,并不能看到本案例后就自行对证据予以封存能够解决的。因为,公司不能既当球员又当裁判。

故可以考虑让劳动者自行填写离职申请书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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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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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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