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菅长厚,今年近八十岁。作为投身退耕还林的农民,2005年,我合法取得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北沙窝荒漠林地的林权证,后将其中的1500亩转包给李宗斗,因对方违约我通过法律途径胜诉并确认返还林地,却因后续多重租赁关系叠加,导致生效裁判难以执行、2018 年退耕还林补偿事宜不透明,至今地未归、补偿未明,合法权益长期无法落实。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全文内容均无任何诋毁、攻击、诽谤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意图,仅在法律框架内,就自身知晓的事实情况提出合理质疑与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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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终衷心拥护、深深感恩国家政策,感恩国家部门给了我们扎根荒漠、建设家园的大好机遇。当年我积极响应号召,带着资金和干劲一头扎进昌吉北部荒漠,既是为国家生态建设尽一份力,也是相信国家政策、相信契约精神、相信合法权益会得到充分保障。我与荒漠管理站签订正规承包合同,相关部门为我颁发合法有效的林权证,1500亩争议退耕还林地包含在林权证内,这是国家对我生态投入与合法经营的正式确认,我一直倍加珍惜、依法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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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我与李宗斗签订转让合同,将1500亩退耕还林地经营权转包,约定款项分期付清。后因对方长期未按约定履行,转让款只付了不到一半,我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2015年相关部门作出生效裁判,解除合同并判令返还林地及附属设施。拿到裁判文书时,我坚信事情会得到公正解决。可在申请执行后却被告知,地已被设立多租赁关系,执行标的难以返还,这份生效裁判长期难以落地。而这一切,都与我和李宗斗存在民事争议期间,陆续形成的几份他与原国土部门土地租赁合同密切相关。作为一名一辈子守法诚信、为生态建设出力的老人,我只就客观事实提出几点困惑与疑问,期盼得到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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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宗斗的租赁申请与合同签订为何能在同一天完成?相关政策明确,北部荒漠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及荒漠管理站统一管理,有关职权划分文件发布前后,为何会在同一日完成申请、审核与签约流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通常需要权属核查、现场勘查、内部审核等规范程序,我持有在先登记的林权证,宗地四至也明确标注相邻关系,在我与他人存在民事争议的情况下,相关租赁程序为何仍能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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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先办理过户、后完善转让手续的顺序,是否符合一贯的规范流程与交易惯例?按照通常的管理规范和法律精神,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先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合意,再依规办理权属相关变更手续。但在本案中,相关手续呈现先过户、后完善转让程序的情形,这种顺序与常规流程不一致,是否存在程序倒置?并且,在2012年3月16日他们签订的家庭内部转让协议中,竟然出现了后续4月18日李宗斗的儿子与原国土部门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怎么会出现附条件未成就,协议却先行履行的情况?是否充分保障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手续是否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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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同一宗林地存在多个租赁关系,形成 “一地多主” 的状态,是否符合物权保护与权属清晰的管理原则?我依法持有林权证,在先享有合法的林地使用权,国家一向强调权属清晰、物尽其用、保护合法物权。但在同一块林地上,先后设立多份租赁关系,导致权属状态重叠、权利冲突,最终出现林地无法返还、补偿无法落实的局面。这种状况真的符合物权优先于租赁权(债权)的要求吗?契约精神究竟又体现在哪里?这让我难以理解。

第四,2018年退耕还林,给李宗斗两个儿子的补偿合同无签字、无盖章,补偿信息不公开,是否符合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2018 年林地纳入生态恢复补偿范围,这本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但补偿合同签署后没有负责人签字、没有单位盖章,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补偿款是否发放、发放给谁、发放多少,我作为合法林权人多次询问均得不到明确答复。2023 年我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账户,至今已近三年,资金状态与流向仍不清晰。补偿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理应公开、公平、透明,为何合法权利人却无法知晓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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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普通的西北农民,一辈子响应国家号召、守护荒漠生态,亲眼见证祖国山河越来越好、生态环境越来越美,我从心底里热爱和拥护我们的国家和部门。我依法承包、依法造林,始终坚守诚信、相信法律、相信政策。可如今,我投入一生心血的林地无法收回,应得的补偿信息不透明,生效的裁判难以落地,这真的符合法治精神、诚信原则、优化生态环境的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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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已近八十岁,身体日渐衰老,别无他求,只希望相关部门能厘清林地权属关系,尊重我合法持有的林权证,也盼部门能公开 2018 年生态补偿的完整信息,把补偿落实给真正的权利人,让生效裁判得到尊重和执行,归还我承包林地的合法权益。我始终相信国家、相信法律、相信公平正义,恳请相关部门本着实事求是、权属清晰、保护生态建设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把事实查清、把程序理顺、把问题解决,让守法者不吃亏,让国家的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