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工程层层分包,
用工主体如何认定?
法院判了
干活摔伤了,
想维权却发现连该告谁都不知道,
劳动仲裁还说过期了?
没办法,农民工周某一咬牙,
把总包方和分包方全告上了法庭!
01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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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农民工周某经人介绍前往益阳市赫山区某公路建设项目从事木工装模工作。同年9月29日,周某在拆模作业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右内踝骨折,住院治疗长达26天。2025年1月,周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要求补正劳动合同材料。随后他转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单位,却于2025年12月18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该案背后牵出了建筑工程领域典型的“层层分包”现象。项目总包方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具备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B公司。然而,B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曹某,却将部分水沟装模工程再次分包给了没有相应资质的案外人李某,周某正是由李某的带班组长肖某招募、管理并直接发放工资。
因周某不知谁系真正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便将A公司与B公司共同诉至法院。
02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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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其公司员工曹某将水沟装模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案外人李某,案外人肖某为水沟装模工程的带班组长,案外人肖某招用周某在案涉项目干活,周某在干活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案外人李某、肖某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应由B公司对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A公司将劳务分包给B公司,B公司具备相应资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A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故A公司无需对周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周某伤后于2025年1月23日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发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应视为仲裁时效的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日期致本案超过仲裁时效,B公司亦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仲裁时效已过。后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为周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B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03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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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0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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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立“用工主体责任”制度,旨在穿透复杂的违法分包链条,防止企业通过违规分包规避法定的劳动保障义务。虽然周某与B公司之间未建立标准的劳动关系,但B公司理应为周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单位。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兜底保护,更是对建筑市场违法分包行为的有力规制。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刘彦孜
2026年第81期之一
总第19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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