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明明在修理厂门口出事,又不是在马路上,我们不负赔偿责任。”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振振有词。

然而,广西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发生事故,同样比照交强险条例赔偿;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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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批改后车辆故障,修理厂门口酿惨剧

2024年某日,驾驶员孟先生从原车主李女士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原车主李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过户批改”,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变更为孟先生。

至此,孟先生成为该车的合法车主及被保险人。不久,车辆出现故障。孟先生将车行驶至桂林市某车辆修理厂门口,由该厂师傅进行检修。

为进一步修理,师傅便让孟先生将车辆移进修理厂内进行操作。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孟先生在未关闭引擎盖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前进。

因操作不当,误把油门当刹车,车辆猛地撞向厂房内的一台升降机,导致停放在升降机上正在维修的另一辆车失衡坠落。

此时,修理工唐师傅正在升降机下方作业,不幸被坠落的车辆砸中,当场身亡。

死者家属索赔,保险公司两度抗辩

惨剧发生后,唐师傅的家属悲痛欲绝,将孟先生及保险公司诉至雁山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两点抗辩理由:第一,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内,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和三者险均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三者险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向原车主李女士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法院:非道路通行事故,交强险应比照赔偿

雁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孟先生的驾驶行为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但其不当驾驶行为直接导致唐师傅死亡,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比照交强险条例进行赔偿。

至于商业三者险的“维修期间免责”条款,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车辆过户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已变更为孟先生,保险公司未向孟先生就“维修期间免责”条款作出任何提示或明确说明。

该免责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对孟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雁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唐师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0余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最前线综合广西高院、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