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消费质量报)

近期,“遇见小面”“桔子酒店” 相关商标纠纷相继冲上热搜,多起 “碰瓷式商标维权” 暴露部分主体以大欺小、借诉讼牟利的乱象。

媒体的报道,让更多类似的事件浮出水面。据多家媒体报道,今年5月以来,全国多地位于乡镇乃至农村的个体理发店因涉商标侵权,被同一家英国公司寐谷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寐谷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寐谷公司违背《商标法》立法目的,超出正当权利边界,意图通过诉讼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民事权利滥用,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四川省商标协会副秘书长、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洁在接受消费质量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不仅为大量小规模经营者守住了合法经营的底线,也厘清了一个长期被误读的商标法规则:‌商标标识近似,绝不直接等同于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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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个体理发店遭批量起诉

今年5月,山东省滨州惠民县市徐先生的“东尼造型”理发店被诉商标侵权 图据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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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山东省滨州惠民县市徐先生的“东尼造型”理发店被诉商标侵权 图据网络

张家港市涉案理发店为当地乡镇一对夫妻经营,工商登记名称为“东尼美发店”,门头标注“东尼造型”。店主张先生表示,自己小店主要服务周边社区常住居民,已持续经营多年。

7月6日,中国商标网已将第4965677号“东尼沙龙”商标显示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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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中国商标网已将第4965677号“东尼沙龙”商标显示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消费质量报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和天眼查发现,第4965677号“东尼沙龙”注册商标(第44类理发、美容服务)是2009年由一位名叫戴某的人注册的。2025年1月,戴某将“东尼沙龙”商标转让给一家名为收云(上海)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云公司)。收云公司在2024年10月的时候,就曾向寐谷公司出具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寐谷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全部权利。于是,“东尼沙龙”商标的权利就由戴某转交到了寐谷公司手中。

2025年,理发店主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称,原告寐谷公司认为被告门店使用的“东尼”字样与涉案商标显著部分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诉请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确认被起诉后,张先生查阅大量资料发现,重庆等地也有名为“东尼”的理发店被寐谷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在其他理发店老板的介绍下,他加入了一个微信群,里面有100多名成员,几乎都是被寐谷公司起诉的个体经营者,其中多数人为理发店店主,涉及的店名包括“东尼”“标榜”等。

“我开始怀疑寐谷公司是在批量起诉我们这些个体工商户,以此牟利。”张先生说,因此他更加积极地收集材料应诉。

为了应诉,张先生学习了《民法典》《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查清楚寐谷公司、收云公司以及涉案商标的相关情况。这些知识后来成为他守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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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维权链条多处存疑

庭审过程中,张先生揭示出该维权链条的多处异常,并成为法院认定“构成民事权利滥用”的关键事实。

首先,原告主体存疑。张先生提交证据称,英国驻华大使馆网页显示寐谷公司仅有迟某某及杨某钦两名员工,公司业务范围不包括理发业务。寐谷公司董事任职、离职的档案信息中,杨某钦系寐谷公司的首任董事,于2024年1月19日辞去寐谷公司董事职务。而在张先生提交的另一份2015年4月9日青岛市李沧区司法局发布的文件显示,杨某钦作为发起人之一成立了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该案中寐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和孙某均系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先生认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杨某钦与寐谷公司的首任董事杨某钦同名,杨某钦、寐谷公司、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或属于同一利益团伙”。

其次,原告相关行为违背正常商标授权使用逻辑。张先生表示,收云公司成立时间短、无实际经营团队,却持有173枚跨行业注册商标。庭审中,寐谷公司为证明商标实际使用,提交数家山东理发店招牌照片。张先生现场从这些店招照片中,找到了一家山东青岛的理发店,并提交了一份该理发店签订的商标推广协议。该协议显示,门店使用“东尼沙龙”商标,不仅无需缴纳加盟费,反而每期获800元营业补贴。

“这份协议是我和其他被起诉的店主特意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调取出来的。理发店如果是加盟后获得商标的使用权,按理说应该支付使用费用,为什么协议中理发店使用别人的商标还能收钱呢?”面对张先生的疑问,寐谷公司没有在庭审现场作出合理解释。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寐谷公司、收云公司均无美发行业经营资质与真实使用意图,通过空壳主体囤积商标后以批量诉讼为手段向小微商户索取赔偿,超出正当行使民事权利的边界,损害无过错经营者合法权益,已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民事权利滥用。据此,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寐谷公司全部诉请,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其自行负担。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寐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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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寐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意思的是,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寐谷公司曾于6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作出不予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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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维度判定商标是否侵权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商标近似认定误区及“碰瓷式”批量维权现象,李洁指出,商标是否侵权的核心判定依据集中在两个法定维度。

核心判定标准 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只有“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才构成侵权。

因此,“有无混淆可能性”才是近似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尺,而非仅看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在李洁看来,判断混淆是否成立,不能仅做标识的两两比对,必须结合以下四个维度的事实综合认定:一是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与市场知名度强弱;二是对应商品/服务的价格属性、消费场景特点;三是相关公众在选购该类商品/服务时的注意力水平;四是双方品牌实际共存的市场时间与消费者认知习惯。

例如本田与现代的汽车车标,二者均以英文字母“H”为核心设计,外形高度近似,但汽车属于高价值耐用消费品,消费者选购时的注意力远高于普通快消品,两个品牌经过数十年独立运营,已经形成了完全清晰的市场区隔,相关公众绝不会将二者的产品来源混淆,也不会误认为两家企业存在商业关联,因此这种标识近似共存,却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又如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列举的典型判例“青花椒”商标侵权案。该案中,上海某公司持有“青花椒”服务类注册商标,起诉川渝地区多家火锅店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侵权,但川渝地区的普通消费者看到店招中的“青花椒”字样,普遍只会将其理解为“以青花椒为特色风味的鱼火锅”,完全不会联想到远在上海的商标权利人,不存在来源混淆的可能性,最终四川高院二审改判不构成商标侵权。

核心抗辩路径 是否构成商标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划定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边界: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描述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内容,或是包含的地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六类:一是客观描述商品或服务品质、风味的合理使用;二是指示商品适配对象、功能用途的合理使用;三是叙述商业活动客观事实的合理使用;四是对公共地名的善意合理使用;五是对行业通用商品名称的合理使用;六是对常规商品装潢元素的合理使用。

例如光明乳业“85℃”商标案就是正当使用的典型示范。美食达人公司的“85℃”商标,除了注册在咖啡店、蛋糕等自有主营品类,还跨类别注册到了牛奶制品等商品上。光明乳业在其“优倍”鲜牛奶包装上,标注了“85℃巴氏杀菌乳新鲜说”“就是要喝85度杀菌的巴氏鲜奶”字样,美食达人公司据此起诉索赔50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光明乳业突出使用“85℃”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光明乳业赔偿40万元。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光明乳业标注“85℃”,是为了客观说明产品采用的85℃巴氏杀菌工艺,属于对自身产品技术特点的如实描述,并非将“85℃”作为区分牛奶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加之光明乳业本身是乳制品领域的驰名商标,消费者看到牛奶包装上的“85℃”,只会将其理解为杀菌温度,绝不会误认为光明乳业的牛奶和美食达人公司的“85℃”存在关联,既无混淆可能性,也完全符合正当使用的法定要件,因此光明乳业对 “85℃”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李洁提示,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中小微企业,在面对商标侵权指控时,都可以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两大核心维度梳理证据,通过合法抗辩维护自身的正常经营权益,避免被超出合理边界的商标维权行为不当侵扰。

全媒体记者 郭剑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