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企业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是劳动关系吗?
「法律解答」
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的特征之一,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劳动者还需要证明双方直接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的必要特征。
即支配性劳动管理。
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予以体现。
裁判要旨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说得通俗点,别再纠结“有没有坐班、有没有打卡”,而是要看“公司到底管了你多少、管得多狠”。
再说得简单点,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没有说不的权利。(具体可参考,《》)
故而,倘若劳动者没有证据用人单位对其存在实质管理的情形,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某甲公司存在向杨某发放报酬、缴纳社保的情形并不当然能证明杨某、某甲公司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杨某与某甲公司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管理从属性特征,无法区分杨某是在某甲公司的支配管理下提供劳动还是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进行的经营管理行为,故杨某主张与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并不充分,对杨某依据劳动关系主张某甲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6)苏05民终4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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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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