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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大嘴发布了两篇关于中建五局的文章。

一篇是因其拖欠农民工工资,被邯郸市人社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另一篇则关注其向人社部门提交承诺后,得以从名单中提前移出的情况。

文章发布后,中建五局对平台发起了轮番投诉。其中第一篇因使用了中建五局董事长百度百科的公开截图,在多轮投诉后被平台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处理下架。

第二篇因对个人关键信息做了打码处理,且未使用肖像图片,因而在经历了22号、23号、25号、27号前后共七次投诉后,依然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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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大嘴由衷感谢微信公众平台的公平、公正,这比其他那些没骨头的平台有底气多了。

该说不说,中建五局屡败屡战的投诉劲头,实在令人动容,这种执行力比解决那92万农民工工资时强太多了。

好,既然中建五局如此执着,今天不妨就把他们的投诉理由一条条摊开,逐字逐句地“学习”一遍。

第一条投诉理由:

文章多处歪曲法规与官方文书、无依据主观揣测捏造负面疑点、使用侮辱贬损定性抹黑我司,已构成明确名誉侵权及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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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歪曲法规与官方文书”?

文章完整引用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原文,并列出了提前移出的三项法定条件。

然后对照决定书内容,提出了基于事实的合理疑问:“满6个月”的条件是如何满足的?决定书为何只提“信用承诺”而不提“已足额支付”?

这些疑问均建立在公开法规和官方文书基础之上,何来“歪曲”?何来“捏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而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一家央企的欠薪行为进行基于公开信息的合理质疑,正是舆论监督的题中之义。

至于“侮辱贬损定性抹黑”,文中“修复的不是信用,是领导的脸面”这句话,是对中建五局行为逻辑的评论性判断,属于观点表达而非事实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对评论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综合考虑表述语境、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评论是否公正合理等因素。

大嘴的评论建立在官方文书和公开时间线的基础之上,何来“侮辱”?

第二条投诉理由:

该文章存在大量侮辱性表述、虚构事实、断章取义,拉踩对立、恶意抹黑,已严重侵害我司名誉与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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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和第一条高度重叠,核心指控还是“虚构事实”和“侮辱抹黑”。

“虚构事实”——大嘴写的每一个时间点、每一个文件名称、每一个官方措辞,都有邯郸人社的公开信息支撑。

“断章取义”——大嘴完整引用了决定书的表述,并在此基础上追问其模糊之处,这恰恰是“完整解读”,而非“断章取义”。

“拉踩对立”——文章提及越秀地产用数字人民币按时发薪,是作为行业内的正面案例进行对比。

对比是写作评论的基本手法,如果对比就叫“拉踩”,那所有新闻评论都可以关门了。

更何况,这种对比指向的是一个正当的公共利益问题:同样面对农民工工资,有的企业在想办法精准发放,有的企业却拖到被政府公示。

这不是“拉踩”,这是让事实自己说话。

第三条投诉理由:

政府单位的通告已经下架(应该同步下架)而且还发布个人的隐私(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在此信用公共平台再次炒作以及传播,很容易让用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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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包含两个指控。

第一,“通告已下架所以文章应同步下架”——此逻辑不能成立。

通告下架是中建五局申请提前移出的结果,不等于通告内容“虚假”或“有误”。事实发生了就是发生了,不能因为后来抹去了记录,就要求所有对当时事实的报道一并消失。

第二,“发布个人隐私”——田卫国的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是邯郸市人社部门在失信惩戒名单公示中依法公开的信息。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列入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这是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并非隐私泄露。大嘴引用的是政府部门依法公示的内容,传播的是合法公开信息,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更何况,大嘴在文中对这些信息均做了打码处理。

第四条投诉理由:

作者对已经合理合法下架的内容借此大作文章进行炒作,和对田卫国个人隐私截图进行炒作,很容易让用户误解,对公司和个人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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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把第三条的两个指控重复了一遍,多了一个词——“合理合法下架”。

“下架”是中建五局用一纸承诺换来的程序性结果,不意味着当初的公示不合理不合法。如果公示真的不合理不合法,那应该叫“撤销”,而不是“提前移出”。

至于“对田卫国个人隐私截图炒作”,文章使用的截图来源于公开报道,并非非法获取。

若中建五局觉得一张公开照片“影响很大”,那么当初姓名和身份证号在政府官网上挂了两个多月,为何不觉得影响大?

这种选择性痛感,暴露了一切。

第五次投诉理由:

文章中所提及的邯郸人社官方公众号发布的通告文章已经下架删除,作者在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理由以及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发布此类诋毁信息,对我司名誉权和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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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与前述“通告下架”类投诉高度重复,但有一句话值得特别指出——“作者在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理由以及证据的情况下”。

大嘴有证据吗?有。文章写于7月21日,当时邯郸人社的名单公示还挂在官网上,大嘴对公示内容进行了截屏保存。

文章引用的事实——列入名单、法定代表人信息、决定书原文——全部有据可查。

不能因为后来通告下架了,就倒推出“当时没有证据”。这是一个基本的时间逻辑。

至于“合理理由”——对一家央企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公开事实进行报道和追问,难道不是最正当的舆论监督理由吗?

第六条投诉理由:

公众号发布文章捏造我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实内容,该失信公示信息官方已核实有误并删除,文章全部描述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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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历次投诉中措辞最重的一条,也是最容易被事实击穿的一条。

“捏造”——拖欠工资是邯郸人社认定的,失信名单是邯郸人社列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是邯郸人社公示的。

这三个事实,哪一个是大嘴捏造的?如果这叫捏造,那邯郸人社当初列的难道是“捏造的名单”?

“官方已核实有误并删除”——这句话,是中建五局在七次投诉中反复使用但从未提供任何依据的话术。

哪一个官方?哪一份文件?“核实有误”这个结论写在哪里?

事实是,邯郸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唯一文件叫“提前移出决定书”,不叫“核实有误认定书”,也不叫“撤销决定书”。

“提前移出”在法律意义上与“核实有误”完全是两码事。

中建五局把一个程序性移出曲解为官方认证的“有误”,这是对官方文书的断章取义和曲解利用。

最后,大嘴不妨帮中建五局重温一遍时间线。这组时间线,他们在所有投诉材料中都小心翼翼地避开了,但它恰恰最能说明问题:

  • 4月30日,因拖欠18名农民工92万元工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被列入惩戒名单。
  • 7月13日公示,整整两个半月,企业毫无动静。董事长名字挂在文件里,不管;工人的工资有没有到账,不急。
  • 7月16日,文章发出。
  • 7月20日,申请交了,承诺签了,名单移了。只隔了一个周末。

两个半月解决不了的事,文章发出后四天就解决了。

中建五局说大嘴“抹黑”他们,可这组时间线恰恰证明,大嘴的文章不但没有抹黑,反而帮他们找回了久违的行动力。

文章没发之前,董事长的脸面在官网上风吹日晒了两个多月,中建五局安之若素;文章一发,立刻跑着办手续。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他们不是没有能力解决,而是压根没把欠薪当回事。只有当名字被公开谈论、被公众看见的时候,“脸面”才终于成了问题。

这就是原文那句话的核心:修复的不是信用,是领导的脸面。

现在,我们可以替中建五局总结一下他们的投诉逻辑闭环了,这个闭环堪称企业舆情应对的“经典范式”——

第一步,欠薪事实被官方认定,名单公示,名字挂网。没事,只要没人写,就等于没发生。

第二步,自媒体写了,事情传开了。不慌,先花四天时间把名单移出,让原始公告下架。

第三步,拿着“已下架”的结果去投诉,称文章“没有证据”“捏造事实”“炒作已删除内容”。

第四步,反复投诉,三次驳回就投五次,投到平台手滑为止,投到文章消失为止。

第五步,文章没了,互联网上干干净净,仿佛什么都没有发生过。农民工拿没拿到钱?不重要。企业的“名誉和商业信誉”保住了——保住了在搜索引擎里的一片空白。

这套逻辑,用一个成语概括,叫掩耳盗铃;用一句大白话说,叫“解决不了问题,还解决不了你提出问题的人?”

中建五局,你们有时间写这么多投诉文案,反复揣摩平台审核规则,不如花十分之一的精力,去把那92万的银行转账记录调出来,给18名农民工一个踏实的交代,也给公众一个透明的回答。

那可比写一百篇投诉有用得多。毕竟,投诉能让一篇文章消失,却不能让真相消失。你们删得掉网页,删不掉发生过的事。

决定书末尾那句话,我们再帮你们标黑放大一次:

如发现你单位在申请提前移出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我局将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

此时此刻,中建五局最新的投诉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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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在这里表个态:你们尽管投,我顶得住。

只是不知道腾讯的审核员同志们,顶不顶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