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月天津接连通报串标案件,我特意把几份通报都找来看了,心里有个判断想记下来:天津对招投标违法的治理,正在从"事后追责"往"全过程盯防"走。
先说三份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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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2026年6月3日,天津市住建委通报天津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天津禄中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查实两家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浏览器指纹都一致,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相互串通"的规定,分别对两家按合同金额千分之六点四罚款,违法记录和处罚一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份,2026年7月10日,天津市财政局对民安(天津)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参与政府采购时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谋求中标,违反《政府采购法》,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一十七万九千九百八十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份,2026年7月22日,军队采购网公告,天津天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围标串标"被空军采购管理部门暂停参加全军物资工程服务采购资格,范围是全军。
再加上7月8日,天津市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委三部门联合印发"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把围标串标列为重点,还要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自动识别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
我把这几份连起来看,信号很清楚:行政、政府采购、军采三条线同时收紧,而且开始用大数据前置识别。这对工程企业意味着,过去"走了再说"的侥幸空间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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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我想提醒两点。
一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距离。上面这些案子,有的只是罚款、禁入,有的有往刑事升级的可能。刑事追诉的门槛是"实质意思联络加法益侵害加情节严重",光凭IP、MAC一致、同一台设备做标书,不能当然推定刑事责任。行政上的"视为串通",不能直接搬进刑事定罪。
二是辩护得趁早定调。我翻过的实证研究都指向同一个结论:基层法院一审是有罪认定的关键环节,定罪率高、追诉积极。所以辩护方案的"定调"——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证据链哪一处有缺口——必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完成,等开庭就晚了。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