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裁判要旨】
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是"回流药"倒卖行为刑事定性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对于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应优先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非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共犯。这一认定既体现了对非法经营罪进行实质解释、防止其"口袋化"的司法理念,也明确了"单方明知"与共同犯罪故意的界限,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裁判规则。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信某某在某村、某小区等地,从医保人员手中低价收购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后倒卖牟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万余元。2020年8月10日6时许,被告人信某某驾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各类药品70多种、500多盒。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6983元。被告人信某某于20 20年8月10日20时被查获归案。涉案药品和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暂存。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信某某主观上认识到本市老年医保人员买药的医保报销比例较高,继而有针对性地前往老年人居住较多的小区散发收药小卡片,从老年医保人员手中收购药品进而加价出售。客观上,从被告人信某某手机中梳理出的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卖药的老年医保人员与信某某之间存在联系,医保局调取的医保明细能够证实涉案老年医保人员开药记录存在异常,部分老年医保人员的证言能够证实骗取医保药的行为模式:根据现行的医保政策,只有存在具体病症(有就医记录、检查报告等)的病人,才能从医院开出对应药品。老年医保人员本人因确实患病,故在开药时让医生按照最大用药量开出医保药品,或针对同一病症一次开出多种医保药品,但自己只按照较小的药量服用,或者只服用其中一、两种医保药品,剩余医保药品出售给被告人信某某,即被告人信某某从老年医保人员手中收购的药品应认定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数额方面,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获药品、价格认定结论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信某某在三年间累计售出的药品金额达17万余元,且在案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从事销售医保骗保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信某某的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以掩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判决:
一 、被告人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 、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均予以没收。
案件宣判后,判决已生效。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回流药”倒卖行为定性的典型范例,厘清了掩隐罪与诈骗罪共犯、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其一,“回流药”倒卖的法律定性路径已清晰。 医保骗保药品的倒卖链条涉及多个环节:上游骗保行为(诈骗罪)→中间收购倒卖行为(掩隐罪)。本案明确,倒卖“回流药”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因为缺乏共谋,且上游犯罪在药品被收购前已既遂;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因为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正确的定性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适用的特别依据是危害药品安全司法解释的专门条款。这一裁判逻辑为“回流药”黑色产业链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路径。
其二,涉案数额的计算规则。 法院在认定数额时,采取了一项重要的限缩方法:将未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的交易予以剔除,仅计算上游骗保行为构成诈骗罪的部分。这一做法体现了掩隐罪“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的基本法理。对辩护方而言,质证涉案数额时,不应仅关注总金额,还应审查每一笔交易对应的上游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争取剔除不达标的交易金额,降低涉案数额。
其三,“回流药”产业链的社会危害与打击导向。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老年人利用医保政策漏洞“多开少服”出售药品,中间商低价收购后倒卖,形成了一条侵蚀医保基金的黑色产业链。本案判决传达出清晰的司法导向:不仅打击上游骗保行为,同时打击下游收购销赃行为,实现对“回流药”产业链的全链条规制。对于从业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倒卖医保药品不是“小打小闹”的灰色生意,而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药品经营者,应严格审查药品来源的合法性,不得收购来路不明的药品,特别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个人手中收购的医保药品。对于持卡人,应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得“多开少服”后出售药品,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对于辩护律师,在代理倒卖“回流药”案件时,应重点审查:上游行为是否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被告人与上游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共谋;涉案药品是否真实;交易规模是否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涉案金额是否准确计算等。本案中信某某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说明了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严惩态度,也警示所有参与“回流药”链条的人员:每一环都难逃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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