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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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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崃小助”,

解答您办事过程中的任何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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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外国合伙人的住所应当收取什么材料?

只需申请人填写载明合伙人住所信息的《合伙人信息》,无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可以转型为企业,现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新版规范新增“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变更为企业”情形,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承诺书(勾选《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表9”相关内容),并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提交材料规范中,关于经营者住所相关文件,经营者居所与户口薄或身份证记载不一致的,提交经常居所证明。该规范是否仅针对登记住所为网址的?

不仅针对登记住所为网址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都要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来源 | 综合采编

编辑 | 杨慧贤

校稿 | 赵文涛

审核 |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