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7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版刊发报道,曝光京杭大运河苏州段一处非法码头在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运营超过4年,期间经历80余次执法、85起违规查处,却始终未被取缔。报道刊发当天,苏州市政府即成立专项调查处置组,启动提级调查,承诺依法依规处置。一次媒体曝光,为何能推动四年僵局的突破?这背后涉及的行政监管失灵与法律执行困境,值得深入剖析。
一、事件核心事实:一个“非法装卸点”的四年生存
涉事企业攀峰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储运路7号,对外宣称是苏州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工厂,2025年处理建筑垃圾超100万吨,营业额约1.1亿元。然而,苏州市交通运输局确认,该公司从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未通过岸线审批,码头属于“非法装卸点”。
从2022年4月许可证到期后,该码头在无合法手续状态下持续运营。记者暗访发现,夜间多艘货轮在此装载建筑砂石、渣土后驶离,现场混有生活垃圾,海事部门喊话后作业照常进行。更令人费解的是,2022年至今,交通部门累计执法80余次,查处违规事件85起,罚款总额仅30余万元,平均每次不足5000元。以企业日均营收约36万元计算,单次处罚仅相当于其一天营收的七十分之一。
这组数据揭示了一个尴尬现实:执法动作频繁,但违法状态未变。行政处罚在这里似乎成了一种“合规成本”,而非制止违法的有效手段。
二、法律视角:处罚为何管不住一个非法码头
从行政法律体系看,码头经营涉及港口法、航道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根据港口法,从事港口经营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关闭。
问题在于,法律赋予的处罚手段在实际执行中被大大稀释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一个年营业额上亿的企业,面对平均每次不到5000元的罚款,显然无法形成有效震慑。这种“象征性处罚”不仅未能制止违法,反而可能向企业传递错误信号:违法成本远低于守法成本。
与此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明显不足。法律并未禁止对非法码头采取查封、扣押设备、强制拆除等刚性手段。人民网评论指出,整治非法码头不能止于“一罚了之”,必须采取查封、强拆等刚性手段,让违法成本超过收益。但从结果看,相关部门长期停留在“处罚—继续违法—再处罚”的循环中,未启动更严厉的行政强制程序。
三、监管真空:多头管理为何等于无人管理
这起事件最值得深思的,不是单个部门的失职,而是多部门协作机制的失灵。材料显示,交通部门管船不管岸、城管只管车运进厂、属地政府称无执法权,各部门各管一段,形成监管真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2026年3月也曾点名该问题,指出大运河生态空间管控不到位,部分港口码头取缔拆除不到位。
在法律上,职权交叉并不必然导致监管真空。行政组织法对部门职责划分有基本要求,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事项,应当通过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指定管辖等方式形成合力。但在实践中,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往往被转嫁给了公共利益。当每个部门都能找到“不属于我管”的理由时,违法者反而获得了最大的“自由”。
2024年8月,交通部门执法人员在设置警示标识时,曾遭遇企业员工暴力阻挠。这一细节暴露出另一个问题:行政执法权威的弱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从材料看,暴力阻挠事件发生后,并未看到相应的法律追责记录。执法者连设置警示标识都受阻,何谈查封设备、强制拆除?
四、提级调查:打破僵局的制度逻辑
9月7日当天即成立专项调查处置组、由市政府直接牵头,这一“提级调查”动作传递了清晰信号:当基层监管陷入僵局时,上级政府的直接介入是打破推诿的关键。
从行政层级看,提级调查意味着调查主体从区级上升到市级,超越了原有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这有助于绕开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和熟人关系对调查的干扰,也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有权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如果调查发现监管部门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政务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但需要冷静看待的是,提级调查解决的是“谁来查”的问题,不自动解决“怎么管”的问题。真正的制度修复,需要在调查结束后形成可复制的监管机制:如何界定各部门在大运河岸线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何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如何提高违法成本,让“以罚代管”不再成为默认选项?
五、从个案到机制: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监管
非法码头4年关不掉的根源,不在于法律缺失,而在于执行失灵。法律文本再严密,如果执行者不愿或不敢用足法律手段,违法者就会找到生存空间。
我看到,这起事件中,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积极信号:媒体监督与行政问责之间形成了有效联动。人民日报的报道成为打破僵局的“最后一根稻草”,苏州市政府的快速响应也体现了对舆论监督的重视。这提醒我们,在制度自我纠偏能力不足时,外部监督仍然是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力量。
但从更长远看,我们不能每次都依赖媒体曝光来推动执法。一个健康的监管体系,应当具备自我发现、自我纠正的能力。这需要三个层面的改变:一是处罚力度与违法收益脱钩,让违法者真正感到“痛”;二是部门职责清单化,让“谁来管”不再成为皮球;三是执法权威得到切实保障,让执法者敢于用足法律手段。
大运河是流动的文化遗产,也是生态敏感区域。一个非法码头在核心监控区内存在4年,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公共利益的持续侵蚀。提级调查的启动,给了公众一个期待:当调查结论公布时,不仅要有对企业的依法处置,更要有对监管失灵的深刻反思。毕竟,关掉一个非法码头容易,关掉“以罚代管”的惯性思维,需要更持久的制度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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