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奶奶怕走后子女争产,找邻居帮忙写了份遗嘱,让两个邻居在旁边签了字。她觉得白纸黑字、有人作证就万无一失了。直到过户时律师一看就直摇头:写遗嘱的邻居是受益人孩子的同事,见证资格本身有瑕疵;她手里前后两份不同日期的版本又说不清哪份是最后的意思。一腔苦心,差点因为几个细节全部打了水漂。
提问一:法律承认哪几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六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一种都有各自的成立要件。自书遗嘱要本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打印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原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规定,现在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立了公证遗嘱也可以再用新遗嘱改变。
提问二:哪些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划了三条红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当见证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不能当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他们的配偶、子女、债权人、合伙人、雇员,也不能当见证人。刘奶奶那份遗嘱出问题,恰恰就出在见证人与受益人存在利害关系上,一旦被其他继承人质疑,很可能被认定无效。立遗嘱选见证人,宁可找与自己和孩子都没有利害关系的两三个外人,也别图省事找熟人。
提问三:立遗嘱最容易踩的坑是什么?
有四个。一是形式不合法,比如代书、打印只有一个见证人,或者漏写年月日。二是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比如夫妻共有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立遗嘱人却把整套都处分了,属于配偶的那一半无效。三是前后几份遗嘱内容矛盾,又说不清哪份是最后的真实意思。四是没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会被法院依法调整。要稳妥,最好请专业机构或公证处协助,全程同步录像留痕,把立遗嘱时老人神志清楚这一关键事实固定下来。
遗嘱是人在死后才说的话,出了争议没法再当场解释,所以每一处形式要件都必须提前满足。想省心就选公证或律师见证并全程录像;立完后把原件妥善保管,并让信任的人知道存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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