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鹅”抵债属于法院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方式,但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且按市场价折算。近日,寿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以“鹅”抵债的方式,让一起陷入僵局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迎来了转机。

2025年1月15日,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寿县某镇某路段,因未靠右侧通行,与对向由西向东行驶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黄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驶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该事故经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黄某前往安徽某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后前往某部队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20816.31元。2025年7月18日,安徽某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8月,寿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70965.91元,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依法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某依然不履行义务,黄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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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但李某某对判决依然不服,同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财产线索。面对李某某的消极配合,执行法官严肃告诫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判决的依据,劝其正视问题。承办法官四次到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虽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李某某家里养了一批大鹅。为尽快兑现申请人权益,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提出“以鹅抵债”方案,按市场价折算活鹅交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但在赶鹅当天,李某某家属却不愿意了,认为鹅是自己养的不能抵,承办法官情理法并重,当场释明,最终李某某家属也同意了该方案,鹅也顺利交付,黄某对余款也表示放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责编:月月 审核:蓝色海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