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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王先生近日反映,今年“五一”假期,他读初中的孩子瞒着家人,用姥姥给的3000元现金,在二环西路天景小区西侧一家中国移动门店独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及配件,共花费约2200元。王先生发现后要求退货退款,与店家协商未果,目前已进入法律协调程序。

王先生讲述,假期前孩子想买新衣服,妈妈没有同意,姥姥给了3000元。孩子未买衣服,而是用这笔钱去买了手机。5月5日晚,王先生提醒孩子第二天开学早休息时,发现孩子在玩一部没见过的手机。经询问,孩子承认是“五一”期间用姥姥给的钱所购。王先生决定周末再处理此事。

5月10日,王先生带孩子到店要求退货退款。店主商先生表示,手机是二手商品,已售出,无法按原价退款。王先生当场报警,民警调解后,商先生提出可退1000元,王先生不接受,坚持要求全额退款。王先生认为店家不应向未成年人出售手机,并说明手机被发现后即被锁存,未再使用。

店主商先生介绍,该未成年人“五一”假期分三次到店,分别购买了二手手机(1950元)、充电器(50元)、手机壳(30元)和蓝牙耳机(约130元),总计约2200元。商先生称,起初见购买者年纪小、拿现金买手机,曾拒绝出售。但孩子多次称购买已征得家长同意,商先生便要求孩子录制了一段视频。视频中,孩子说“姥姥同意买手机,一旦家人知道了也不会来退款”,商先生也向孩子确认了是二手手机。后来孩子还想为“同学”购买一部约3000元的新手机,商先生认为异常,没有同意。

因协商无果,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认为孩子是八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消费需监护人同意或追认,店家未核实年龄、未联系家长即出售手机,属于违规。据了解,5月18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已联系商先生进行协调。商先生仍认为手机售出10天存在折旧,孩子录制了声称家长同意的视频,家长也存在监管疏忽,店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就此事表示,商家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虽然要求录制了视频,但该视频不能产生监护人追认的法律效果,所涉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因监护人未追认,合同实际未生效,家长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付建认为,商家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家长对孩子的监管也有疏忽,对事件发生负有部分责任,应承担手机的部分折损费用。综合判断,法院可能支持退货退款,同时判定家长补偿相应折旧费。

来 源:新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