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6 年,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单位中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 50 份,税额合计 85 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公诉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并进行了合规整改。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中山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通过合规整改,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合规体系,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单位中山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
中山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针对本案进行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的严重犯罪,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还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律师提醒,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合规体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审核,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企业存在税务风险,应当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补缴税款,避免引发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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