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哪些情况下向公司请事假未批不构成旷工?

「法律解答」

一、实体类

基本原则:程序性、紧迫性、亲历性以及必要性。

第一,直系亲属突发危重疾病

  • 通俗解释:父母、配偶、子女突然病危、需要紧急手术签字,或者医院下病危通知了。这时候,必须马上到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比上班更重要,是法定的。

  • 关键动作:第一时间电话/微信告知主管,事后第一时间补交医院证明、病危通知书、亲属关系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劳动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限度与方式亦当善意、宽容且合理。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重而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虽签字同意,但用人单位未及时审批。在此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的事假性质即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用人单位事后以劳动者旷工天数累计达到其规章制度规定的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旷工天数的计算应扣除用人单位未及时审批的事假和劳动者法定的丧假。不符合解除条件的解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本人突发疾病,虽未达病假标准,但确实无法出勤,且情况紧急

  • 通俗解释:比如急性肠胃炎拉得虚脱、严重过敏肿成“猪头”、突发眩晕站不起来。这种情况虽然医生只开几片药让回家休养,没开病假条,但客观上是无法到岗的。

  • 关键动作一定要保留证据!当日就诊的挂号单、病历本、药方、甚至自己口述病情的录音或视频。能证明“不是不想来,是实在来不了”。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杨卫卫于2017年11月16日22时43分前往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进行急诊,疾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被上诉人杨卫卫经门诊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医嘱建议休息贰天。被上诉人杨卫卫二审期间提交了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复诊门诊病历》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该组证据系对一审提交的相关证据的补足和加强,可以充分证明被上诉人杨卫卫于2017年11月16日晚病发急诊、医嘱休息贰天的事实。由于病发就医不同于一般可按计划进行安排的事假或其他假期,上诉人帕滋热流道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杨卫卫提前履行休假手续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亦不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粤03民终6556号

二、程序类

基本原则:劳动者基于合理信赖相信请假已获实质认可,用人单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告知义务

第一,劳动者已按规定提交审批流程,公司迟延审批

  • 通俗解释:提前一周请假,说明了“要陪孩子高考”、“要结婚登记”,这是重要人生大事,不紧急但无法改期。公司领导已读不回,或以“人手不够”等牵强理由拒绝。

  • 关键动作:提前请假,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理由正当,多次催促。

所谓的“及时审批”,应理解为休假前作出,但原告确没有在被告休假前作出是否准假的批复,而是到被告休假日才作出,属于延误审批。其次,原告以往多次对被告假期审批存在事中、事后准假的情形,本案原告虽然在5月29日有电话要求被告留在工作岗位的事实,但被告在5月31日凌晨也回复了其工作岗位的工作情况及事假的必要性,原告没有作出答复,也没有按规定在系统上作出是否准假的批复,导致被告以为事后可以补批的误解,故原告在审批被告事假上存在过错,其直接以旷工为由将被告除名,处罚过重,属违法解除。

参考案例:(2021)粤0112民初24893号

第二,审批流程已提交,人事同意了领导拒绝,没有及时告知劳动者

  • 通俗解释:审批流程一层一层又一层,最后冒出一个程咬金,直接来一个大反转,这事儿还没及时告诉劳动者,

  • 关键动作:提前请假,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理由正当,领导或人事都批了,公司自己原因没能通知到劳动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赵锡金确曾提前申请了事假,其提交的请假条上有所在部门管理人员“肖龙海”的签名。申峰公司主张公司收到该请假条传真件后批示对该事假不予批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告知赵锡金本人,赵锡金亦表示不曾被告知不予准假。在此情况下,申峰公司以赵锡金未出勤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申峰公司支付赵锡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2017)沪民申2461号

三、结论

  1. 请假理由要能“上得了台面”必须跟生命健康、家庭重大义务、不可替代的个人事务挂钩。别说“心情不好想散心”,要说“去医院急诊”、“父亲病危”。

  2. 证据是“氧气瓶”,没它寸步难行一切沟通尽量用微信文字、邮件。通话要立刻录音。第一时间把挂号单、病历、报警回执、现场照片存好。没有证据,你就是旷工。

  3. 态度(程序)是“润滑剂”不要对抗式地说“我通知你不是申请你”,而是用诚恳的求助姿态:“经理,实在抱歉,突发万分紧急的情况……我处理好后第一时间返岗,工作我会拜托XX同事帮忙盯着,给您添麻烦了。” 你把姿态做足,按照规章制度走准没错,后续真到了仲裁庭,法官看了聊天记录也会觉得公司不批太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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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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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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