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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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赏已成为常见消费行为,但主播通过虚构人设、编造谎言,骗取观众“自愿”打赏,此类行为并非普通消费纠纷。
那么,如果主播通过直播骗取当事人“自愿”打赏,是否构成诈骗罪?
最高院入库案例《袁某某等诈骗案》中明确:
主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观众打赏,即便观众看似“自愿”,其行为仍构成诈骗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一、典型案例:虚构人设骗打赏,女主播获刑
2017年6月,被告人袁某某、徐某、李某成立某境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从事网络直播业务。2020年6月,袁某在某境公司设立推广部、主播部和运营部,由徐某担任推广部主管、李某担任运营部主管,并招募了一些主播及推广、运营人员。
某境公司负责通过开设视频直播间为主播量身打造固定“人设”、提供固定话术资料,并对推广、运营人员进行入职培训。推广人员冒用各自对应主播的身份,通过陌陌等社交平台吸引男性客户进行聊天引流,诱导被害人至直播平台观看视频直播,后在推广、运营人员与主播用语音、视频等方式的配合下,与被害人谈感情、搞暧昧或确立虚假恋爱关系,虚构“输了人气PK赛会受惩罚”等事由,并采取由其他推广、运营人员充当“狗托”虚假刷礼物烘托气氛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至案发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袁某、徐某、李某伙同他人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系坦白,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李某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三人伙同他人通过互联网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
二、法律依据:骗取打赏符合诈骗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明确,诈骗罪的核心是骗取他人财物,无论财物交付是否“自愿”,只要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即符合该罪特征。
女主播骗取打赏构成诈骗罪,核心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观众是否“自愿”无直接关联。若女主播仅正常直播,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观众基于欣赏内容自愿打赏,属于合法消费行为;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手段,即便打赏是“自愿”的,也构成诈骗罪。本案中,陈某虚构人设骗取18万余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法应承担相应刑罚。
周军律师提醒,合法打赏是基于主播真实内容、真实人设作出的消费选择;若主播存在虚构身份、编造困难、承诺恋爱却不兑现等行为,诱导打赏,需警惕被骗,及时留存聊天记录、打赏凭证,向公安机关报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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