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下发裁定受理了3名职工提交的《关于申请苏州市福井装饰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当天,下发另一份裁定: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

破产裁定一出,围绕着福井公司破产局中局就此拉开帷幕,持续长达近十年。期间,债务人福井公司和50余名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表达了强烈不满,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破产清算组和法院进行数年的沟通,就该案该不该破产,程序是不是违法,是否存在挪用、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严重分歧。

第一章 奇葩的破产案

2007年6月1日,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苏新、虎劳仲案字(2007)第177号裁决书,裁决福井公司向顾明华、张茂华、李辉等94名劳动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应缴社保金额共计615199.4元(证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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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顾明华等三人代表94名职工债权人向虎丘法院递交《关于要求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证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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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做出(2007)虎民破00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顾明华等申请福井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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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该院又下发了一份案号同为(2007)虎民破0001号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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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证据三)

2007年6月20日,虎丘法院下发通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成立清算组。(证据三)

2007年9月27日,清算组请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制作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是资不抵债63413.49元。

2007年10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清算组向大会通报:“2007年6月19日,福井公司经公司职工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的申请,当天虎丘法院下发裁定书,裁定宣告福井公司因所有者权益-63413.49元而破产,同日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截至6月底,原企业95名职工通过介绍应聘或自谋职业形式,已分别得到安置。”

2008年1月7日,在未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情况下,虎丘法院在苏州《城市商报》夹缝中登报拍卖福井公司资产(证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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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得知福井公司要被拍卖,部分债权人找到了虎丘政法委,在政法委干预下,韩若铭庭长要求债权人垫付福井公司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才肯停止拍卖(证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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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债权人为查清破产真相,向韩若铭指定的账户支付了71万元。

2008年2月1日,在虎丘检察院监督下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虎丘法院拍卖福井公司的行为被制止并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立后决定对福井公司财务进行核查,在核查与福井公司业务往来密切的东吴国际公司时,韩若铭法官带领东吴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枫阻止债权人委员会聘请的杭州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对福井公司财务账册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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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1日,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并通报了财务核查结果。根据杭州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据六):在执行商定程序过程中,我们未发现福井公司“库存明细账及相关入库记录”。同时我们发现福井公司自2002年9月至2027年4月“国际贸易出货明细”共计41本(缺2006年6月-9月),出货金额大约8700万元人民币(未计所缺2006年6月-9月部分);公司会计账本记录开票给“苏州恒润”销售款共计2648万元,开票给“东吴国际”销售款共计5205万元。我们还发现2002年-2007年5月账外笔记本共15本(记录现金收支)及相关原始凭证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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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该审计发现,在崔京焕担任总经理、全海锦(崔京焕之妻)担任财务总监期间,福井公司2000余万巨额资金涉嫌被东吴国际公司截留;崔京焕、全海锦等人涉嫌代开、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涉嫌侵占、挪用福井公司400多万资金。债权人会议现场向虎丘法院院长和韩若铭法官举报上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韩若铭法官拒绝会议主席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带领书记员离开现场。

2013年4月8日,虎丘法院揭志刚法官组织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意图表决拍卖福井公司资产,债权人和福井公司法人坚决给予阻止。

2013年9月2日,王燕仓院长在承认当天受理、当天宣告破产“有失稳妥”的情况下,亲自带领揭志刚法官,乘警车挨家要求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意拍卖福井公司资产。遭拒后,随行法官采用照相录像的方式强行送达。

2013年,福井公司清算组以福井公司的名义向虎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崔京焕、全海锦返还原告福井公司330万元及利息。2013年9月5日,应清算组申请虎丘法院裁定冻结崔京焕、全海锦410万资产、并限制二人出境。

2013年9月6日,揭志刚法官组织拍卖福井公司资产的表决程序,到会的债权人、债务人坚持举证、制止拍卖。

2013年,清算组制作债权表。2016年4月22日,虎丘法院下发裁定,确认福井公司清算组编制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公司债权表》中载明的认定债权。(证据七)

2016年4月25日,清算组制作《福井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证据八)2016年6月2日虎丘法院做出裁定认可清算组制作的变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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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福井公司财产被拍卖,年销售额数千万的、职工近百人的企业最终破产……

第二章 破产案中的疑点

疑点一 破产申请所依据的仲裁文书当时未发生法律效力

顾明华等三人向虎丘法院递交《关于要求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证据二)有没有法律效力?

首先,此三人拿到劳动仲裁书(证据一)是2007年6月1日,向法院递交破产还债申请也是2007年6月1日。法律规定,下发劳动仲裁书后15日内,双方都没有到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仲裁书才生效。因此,这时的劳动仲裁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该仲裁书虽然裁决福井公司支付赔偿金,但是并未载明支付的时间。换句话说这笔债务并没有到清偿时间,债务清偿时间都没到就要求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的道理在哪呢?

因此,此三人所谓的破产还债申请的依据是一份尚未生效的《劳动仲裁书》(证据一),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目的明显是出于恶意,是受人指使还是别有目的?

疑点二 虎丘法院同日受理同日裁决破产

2007年6月1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做出(2007)虎民破0001号民事裁定书(证据三):决定受理顾明华等申请福井公司破产;同一天该院又下发了一份案号同为(2007)虎民破0001号的裁定书(证据三):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

虎丘法院同日受理同日裁决的问题广受质疑。虎丘法院的办事效率太高了,高得离谱,超过了公众的认知范畴。但是,这样超高的效率背后到底是经办人员办事积极认真还是另有原因?

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要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

《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为“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

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

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

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

以上三方面的审查,无论是债务人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不管是《破产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对破产都有一个明确表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案中,劳动仲裁下发当天,即提交企业破产还债的申请,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款。此时的福井公司根本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法院到底是按照什么路子审查的?这样的案件居然裁定破产,不知经办人员是真违法还是不懂法。

疑点三 破产申请、受理裁定和宣告破产裁定均不送达当事人

2007年6月1日,顾明华等三人代表94名职工债权人向虎丘法院递交《关于要求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证据二)。2007年6月19日,苏州虎丘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顾明华等申请福井公司破产;同一天该院又下发了一份同一案号的裁定书(证据三):宣告福井公司破产还债。

上述两份裁定和破产申请,虎丘法院均未在法定时间内向债务人也就是被破产人福井公司送达,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三份文件复印件均做了备注说明。

辛在明:虎丘法院至今一直拒绝给我此申请书(顾明华等人提交的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申请)和94名职工联名授权书。2016年7月22日。

辛在明:以上原件(受理裁定书)我保管中,2009年10月15日虎丘法院李全福给我的文件。2009.10.19.

辛在明:虎丘法院至今一直拒绝给我2007年6月19日的此裁定书(宣告破产裁定书)。201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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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看到上述法律文书或者复印件的时间,已经是进入破产程序几年以后了,而且也不是法院正式送达。

《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对于法院而言,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应送达债务人,要求债务人十五日内提供债务清册等资料,并于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债务人对于破产申请具有充分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

该案件中,虎丘法院根本没有向债务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上违法,事实上剥夺了法律赋予债务人的陈述权、质证权、抗辩权和救济权。

疑点四 清算组委托制作的审计报告遭质疑

该案破产的依据是一份负债6万元的审计报告。2007年6月19日法院做出宣告破产裁定后,2007年9月27日,清算组请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制作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是资不抵债63413.49元。一个近百名员工的公司,年销售额达到数千万、资产数千万,因为负债6万元裁定破产,看起来就像一个笑话。债权人认为福井公司很多资产审计报告中并未体现。

2007年10月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清算组向大会通报:“2007年6月19日,福井公司经公司职工向法院提出破产还债的申请,当天虎丘法院下发裁定书,裁定宣告福井公司因所有者权益-63413.49元而破产,同日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本案;截至6月底,原企业95名职工通过介绍应聘或自谋职业形式,分别得到安置。”

清算组委托苏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的审计报告遭到了债权人的强烈质疑,债权人认为报告作假了。根据后来2008年5月,债权人委员会委托的杭州新纪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证据六),福井公司数年内出货金额大约8700万,还有400多万涉嫌被时任总经理的崔京焕、财务总监全海锦侵占,更有2000多万款项疑似被截留。不知什么原因,虎丘法院对债权人发现和反映的问题不予理会,坚持采用清算组委托制作的审计报告。

2013年9月6日,在虎丘法院组织的表决拍卖福井公司资产的拍卖会上,清算组工作人员金梅良承认,所谓福井公司资不抵债是他于2007年9月在他人指使下制作的两本假账编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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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五 未经债权人讨论启动了拍卖程序

2008年1月7日,在未通知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情况下,虎丘法院在苏州《城市商报》(证据四)夹缝中登报拍卖福井公司资产。

2008年1月17日,得知福井公司要被拍卖,部分债权人找到了虎丘政法委,在政法委干预下,韩若铭庭长要求债权人垫付福井公司职工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才肯停止拍卖。多数债权人为查清破产真相,向韩若铭指定的账户支付了71万元。(证据五)

2008年2月1日,在虎丘检察院的监督下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拍卖行为被制止,并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证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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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井公司资产要被拍卖,但是作为债务人的福井公司和债权人均不知情,法院也没有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

依照法律规定,破产进入拍卖程序首先应该对案件债权和财产变价方案进行确认,法院拍卖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如果法院擅自拍卖,从程序上是违法的。

疑点六 关于债权裁定和变价裁定程序上违法

2013年,清算组制作《福井公司债权表》(证据七)。2016年4月22日,虎丘法院下发裁定,确认福井公司清算组编制的《苏州福井装饰用品公司债权表》中载明的认定债权。

债权人经调查发现,清算组制作的债权表,仅以债权人的申报金额和清算组的确认金额制作,将福井公司账面金额删除。债权表将已经封存的财务账册和裁定下发后的财务原始凭证通过涂改、使用复印件和收据等手段非法入账。

裁定中表述为债权人无异议,而且实际上债权表疑似裁定下发后补造,裁定下发前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没有见过,“无异议”一说不知从何而来,事实上债权人对该债权表示异议非常大。

2016年4月25日,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制作《福井公司财产变价方案》。(证据八)2016年6月2日虎丘法院做出裁定认可清算组制作的变价方案。

债权人根据委托出具的《审计报告》,发现变价方案隐瞒了大量福井公司资产,而且变价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法》111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65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第61条第一款第8项、第九项分别为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因此只有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情形,法院才有权裁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及公告拍卖。法院裁定缺乏前提条件和证据,程序违法;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也与事实严重不符。

疑点七 引发奇怪的追缴诉讼

2013年,面对债权人的不断举报,福井公司清算组以福井公司的名义向虎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崔京焕、全海锦返还原告福井公司330万元及利息。

2014年12月17日,虎丘法院做出(2013)虎商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十);2015年苏州中院做出(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十一)。

上述判决书判决崔京焕、全海锦归还福井公司26万余元及利息。

清算组的这波操作让人大跌眼镜。既然认为福井公司有330万元资金需要返还,那么清算组委托制作的审计报告负债6万元是不是就不成立了?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时候没有审查出这330万吗?

通过以上判决书还可以查明,崔京焕、全海锦等人在支出福井公司资金上存在大量虚假签名、伪造签名、涂改单据等严重问题。

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应将崔京焕、全海锦涉嫌挪用侵占等刑事犯罪的线索向公安部门移交,虎丘法院非但没有理会债权人的请求,反而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崔京焕、全海锦追还资金,很明显是意图通过民事诉讼,以退还少量资金为手段来掩盖其二人挪用、侵占的违法犯罪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崔京焕、全海锦仅仅退还了福井公司26万,对比清算组委托制作的审计报告负债6万余元也是错误的,很明显福井公司资产是正资产而不是负资产,福井公司根本不具备破产的前提条件。

然而事实上,福井公司的破产没有被终止,还在人为地推动。

疑点八 法院破产的态度坚决 谁在推动破产案件

通过梳理该案件,发现疑点重重。虎丘法院的法官没有学习过《破产法》吗?明显存在多处违反法律的规定,硬要强势推进破产程序,动力的来源究竟在哪里?

债权人不同意破产,债务人也不同意破产,法院却坚持要破产。甚至发生了法院要求债权人为债务人垫钱支付工资的奇葩事情。仿佛暗中有一只黑手在推动整个案件:福井公司必须破产。

福井公司法人辛在明坚持认为公司数千万营业额,资产远超负债。债权人自己委托制作的《审计报告》(证据六)中也发现福井公司有2000多万涉嫌被截留侵占。是不是破产的背后是金钱的力量在推动?

第三章 福井公司实际情况

福井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辛在明,也是实际出资人。福井公司成立后,交予崔京焕打理。数年来公司运转正常,发展到近百名工人的规模。业务做得红红火火,老板辛在明却一直看不到利润。

崔京焕当总经理,老婆全海锦当财务总监,这样的组合不能不让人生疑。

发现了公司的不正常,辛在明决定回福井公司查账,也是因为这个决定导致了福井公司“被破产”。在辛在明决定查账前夕,总经理崔京焕未经老板同意宣布公司停产,给员工放了假。同时谣言四起,福井公司快倒闭了,债权人赶紧来要账。

停产两个月后,就发生了员工仲裁,向法院申请要求福井公司破产还债的事情。

福井公司破产了,老板血本无归,数十位债权人拿到了零星的债权。数千万的公司资产到底去了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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