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婚姻自由,夫妻之间的分分合合通常被认为是家务事,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有第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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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陈某向常某借款15万元。因多次催要陈某均未偿还,常某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常某借款本金14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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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偿转移财产

而陈某于2022年8月与妻子臧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离婚后所欠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四、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车辆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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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至法院 维护权益

常某认为由于这份《离婚协议》,离婚后陈某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导致陈某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明知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与其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其全部财产无偿转移给其妻子,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致使常某债权无法实现。常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以上三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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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债务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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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实质损害第三人债权

经法院查明,常某对陈某享有的债权发生在陈某与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之前。陈某与臧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权、存款及车辆归臧某所有,全部债务归陈某。该协议财产处分明显不公平,对陈某偿还涉案债务的能力构成实质性削弱,对申请执行人常某的债权构成了损害,且经法院裁定已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某与臧某离婚财产的分割客观上已侵害了常某的债权,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常某有权申请撤销。因此,原告常某请求撤销陈某、臧某《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条款中以其债权额度为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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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欠债不还已经有违诚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是错上加错。自由有度,行有所止。每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构建更为和谐的社会环境。来源:卧龙法院